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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應對“替代國價格”規則
本次調查的另一特點是,其顯然是歐盟市場針對中國大宗優勢進口商品反傾銷的一次有力延伸,其相應程序措施將相對嚴謹。我國涉案企業可以從產業層面出發,合理依據歐盟相應法規,規避或減少風險。歐盟市場由于特定產業技術分布與我國有明顯不同,因此就會造成,一旦我國下游企業產品成為優勢商品進入其市場,都有可能成為其反傾銷對象。但如此大宗的反傾銷金額,歐盟成員國和其反傾銷機構都表現謹慎。顯然,其管理機構會聚焦價格,以此作為調查核心。因此,我國相應產業應分流其重復建設的生產線,對歐盟企業經驗性緊盯的惡性壓價爭奪市場的低附加值產品分流轉移,并在此基礎上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完善企業內部財會制度,以確保向調查方提供準確詳實的財務數據。
對于調查方聚焦價格的特點,其調查往往會采取“替代國價格”方法。其涵義是歐美市場針對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家采取的反傾銷比價制度,慣常做法是,調查方會主動選擇一個與受調查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以其相關要素和產品價格作為受訴產品定價依據,但由于選擇的主觀性和經濟體水平相當的缺少性,往往導致企業不能獲得公平待遇。因此,我國企業應該合理利用這一規則,爭取其制度例外中的市場證明規制,即在產業層面證明其生產經營不受特定籌備或相關部門控制,完全單獨,從而獲得單獨待遇,進而為企業自身稅制獲得優勢。
應在訴訟層面增強靈活性
本次調查還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依然沿襲歐盟市場針對中國優勢產品調查的慣例制度。那么作為迄今非常大額貿易糾紛,我國光伏企業應當在訴訟層面增強靈活性。此次調查顯然是歐盟貿易保護主義的延伸,我國相關企業應勇敢選擇應訴,并合理利用歐盟相應規則。例如,由于歐盟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矛盾觀點,其對我國企業的不公規定,也增加了歐盟企業違反實體和程序的可能,由于其總體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又在訴訟中拒絕給予光伏企業市場經濟地位認可,那么就打開了光伏企業“分別裁決”的可能。在此基礎上,光伏企業可以從訴訟技術出發,否認其調查的合理性,嚴究其違反“非歧視性原則”的行為,比如歐洲其他地域企業僅接受“歐盟市場五條標準”調查,而中國企業同時要附加經受市場經濟地位調查,這本身便是歧視行為。
總之,光伏企業應該勇敢應對歐盟發起的調查,并采取現實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訴訟應對技術,合理利用其可能對我方的有利規定,尋找法律和事實打破口,趨利避害,既要維護中歐經貿合作大局,又要維護尊嚴,冷靜對待,爭取企業的合理利益。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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