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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材行業標準
吸熱玻璃
jC/T 536-9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體著色的吸熱玻璃的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本體著色的吸熱玻璃。
2 引用標準
GB/T 2680 建筑玻璃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
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1942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測量方法
3分類
3.1 按生產工藝分為吸熱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熱浮法玻璃。
3.2 按顏色分為茶色、灰色和藍色等。
3.3 按厚度分為2 mm,3 mm,4 mm,5 mm,6 mm,8 mm,10 mm和12 mm.
3.4 按外觀質量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 技術要求
4.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彎曲度、邊角缺陷和外觀質量
吸熱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關條款規定;吸熱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關條款規定。
4.2 光學性能
吸熱玻璃的光學性能,用可見光透射比和太陽光直接透射比來表述,二者的數值換算成為5 mm標準厚度的值后,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吸熱玻璃的光學性能 %
顏色 |
可見光透比率 不小于 |
太陽光直接投射比 不大于 |
茶色 |
42 |
60 |
灰色 |
30 |
60 |
藍色 |
45 |
70 |
4.3 顏色均勻性
吸熱玻璃的顏色均勻性,采用CIE 1976年L* ,a* ,b*色度系統的色差來表示。同一批產品色差應在3 NBS以下。
5 檢驗方法
5.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彎曲度、邊角缺陷和外觀質量
吸熱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關條款進行檢驗;
吸熱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關條款進行檢驗。
5.2 光學性能
5.2.1 可見光透射比
按GB/T 2680進行測定。并將其值按式(1)換算成為5 mm標準厚度的數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數點后一位:
τv={τvd/[(1-r)2*100]}5/d* (1-r)2*100……………………(1)
式中:τv——換算成為5 mm標準厚度后,吸熱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
τvd——吸熱玻璃試樣實測可見光透射比,%;
d——吸熱玻璃試樣實測厚度,測量值準確到0. 01 mm;
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數,一般取值0.04.
5.2.2 太陽光直接透射比
按GB/T 2680進行測定。并將其值按式(2)換算成為5 mm標準厚度的數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數點后一位。
Τe={τve/[(1-r)2*100]}5/d* (1-r)2*100……………………(2)
式中:τe——換算成為5 mm標準厚度后,吸熱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
τed——吸熱玻璃試樣實測可見光透射比,%;
d——吸熱玻璃試樣實測厚度,測量值準確到0. 01 mm;
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數,一般取值0.04.
5. 3 顏色均勻性
按GB 11942規定測定色差。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4.1條規定的技術要求。
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4.1-4.3條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成分、工藝條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中,一年進行一次周期性檢驗;
d. 冷修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抽查時。
6.2 抽樣方法
6.2.1 對產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彎曲度、邊角缺陷及外觀質量進行檢驗時,按表2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2 片
批量范圍 |
抽樣數 |
允許不合格數 |
1~20 21~100 101~500 501~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 |
全部 20 30 40 50 70 80 |
0 3 5 6 7 10 11 |
6.2.2 對產品的光學性能進行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3塊試樣。
6.2.3 對產品的顏色均勻性進行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5塊試樣。
6.3 判定規則
6.3.1 對產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彎曲度、邊角缺陷及外觀質量進行檢驗時:
1片玻璃的各項技術指標均符合4.1條規定時,該片玻璃定為合格.否則定為不合格。
一批玻璃中,若不合格片數不大于表2中規定的允許不合格片數時,則定為該批玻璃上述指標合格,否則定為不合格。
6.3.2 對產品光學性能進行檢驗時:
若3塊試樣都符合表1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檢驗合格。
若有2塊試樣符合表1規定,則重新抽取3塊新試樣進行檢驗,3塊試樣均符合表1規定時,方認為該批產品該項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若只有1塊試樣符合表1規定或3塊均不符合表1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不合格。
6.3.3 對顏色均勻性進行檢驗時,以5塊試樣中I,’ ,a*、b’值較大或較小的1塊作為標準,計算其與另外4塊試樣的色差,4個色差值均不大于3 NBS,認為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3.4 型式檢驗時,上述6. 3. 1 .6. 3. 2和6. 3. 3檢驗都合格,則該批產品判定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7 標志及包裝
執行GB 4871有關規定,且在包裝箱表面,增印表示吸熱玻璃顏色的字樣,例如,茶色玻璃寫成“茶”。
8 運輸及貯存
按GB 4871有關規定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秦皇島玻璃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魯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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