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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材行業標準
浮法玻璃退火窯
JC/T 604一1995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浮法玻璃退火窯的術語、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浮法玻璃退火窯(以下簡稱退火窯)。
引用標準
GB/T 1804 一般公差線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3003 普通硅酸鋁耐火纖維氈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6414 鑄件尺寸公差
GB 8492 耐熱鋼鑄件
GB 11835 絕熱用巖棉、礦渣棉及其制品
GB/T 13306 標牌
JC/T 402 水泥機械涂漆防銹技術條件
JC/T 406 水泥機械包裝技術條件
415 石棉片
532 建材機械鋼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HG/T 2601 高溫承壓用離心鑄造合金爐管技術條件
3 術語
3.1 退火前區(A區)
在退火窯的較前端為玻璃帶退火作準備的區段。
3.2 退火區(B區)
緊接A區之后的區段,玻璃帶在此區內緩慢冷卻至退火下限溫度。
3.3 退火后區(C,D,E,F和G區)
緊接B區至退火窯出口區段的統稱。
3.3.1 快速冷卻區(C區)
退火后區的靠前區段,玻璃帶在此區內快速冷卻。
13.2 過渡區(D區)
C區和E區之間的過渡區段。
3.3.3 熱風循環冷卻區(E區)
緊接D區的區段,玻璃帶在此區內熱風循環冷卻。
3.3.4 自然冷卻區(F區)
E區和G區之間的過渡區段,玻璃帶在此區內的車間空氣中自然冷卻。
3.3.5 強制冷卻區(G區)
退火后區的較后一個區段。玻璃帶在此區內被強制冷卻。
4 產品分類
4.1 型式
退火窯為鋼殼隧道式。由殼體、輸送輥道及傳動裝置等組成。沿長度方向分為A,B,C,D,E,F和G區。
A,B和C區鋼殼帶有保溫層,內設電加熱器和輻射冷卻器;D和E區為封閉鋼殼,其中E區設有熱風循環冷卻裝置;F和G區為敞開式結構,其中G區設有強制冷卻裝置。
退火窯輥道的輥子由吊掛式軸承支承,通過電機無級調速驅動傳動軸,由固定在傳動軸和輥子軸端的螺旋齒輪副帶動。
4.2規格系列
退火窯產品按玻璃原板寬度分為2.4,2.8,3.3,3.5,4.0 m5個規格。
4.3 型號
產品型號表示方法規定如下:
4.4 產品標記示例
玻璃原板寬度為3.5 m,長度為87} 5 m的浮法玻璃退火窯:
浮法玻璃退火窯TF 35-87 JC/T 604
4.5 基本參數
基本參數見表1
項目 |
單位 |
型號 | ||||
TF24-** |
TF28-** |
TF33-** |
TF35-** |
TF40-** | ||
玻璃原板寬度 |
m |
2.4 |
2.8 |
3.3 |
3.5 |
4.0 |
玻璃原板寬度 |
mm |
2~12 |
2~19 | |||
退火爐窯棍速度 |
m/h |
80~1200(無級調速) |
5 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退火窯應符合本標準,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應按國家標準、建材及機電行業有關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執行。
5.1.2 圖樣上切削加工部位線性尺寸的未注公差應符合GB/T 1804中m級的規定,鑄件未注公差應符合GB 6414中CT12級的規定。
5.1.3 鋼焊接件應符合JC 532的規定,其中焊接接頭表面質量應不低于N級;焊接件的尺寸公差按B級,形位公差按F級制造。
5.1.4 重要配套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2 安全和環保要求
5.2.1 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應符合GB 5083的規定。
5.2.2 減速器、傳動箱、潤滑油槽和接頭等不允許泄漏。
5.2.3 傳動運轉噪聲應不大于85 dB(A),
5.2.4 防護罩安全可靠,起重吊耳牢固。
5.2. 5 設備接地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3 整機性能要求
5.3.1 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要求。
5.3.2 退火窯殼體A,B,C區各節內填裝保溫材料,其性能應符合GB 3003和GB 11835的規定;填裝應均勻、充實,填充密度不小于150 kg/m3.
5.3.3 退火窯冷卻風管焊接應嚴密,不漏氣。
5.3.4 各電加熱器的實際功率對額定功率偏差±1.5%.
5.3.5 退滅窯殼體外側表面的溫度應不超過表2的規定。
表2 ℃
項目 |
A區 |
B區 |
C區 |
殼體外側表面溫度 |
<80 |
<70 |
<60 |
5.3.6 輥筒材料:鋼輥筒材料應符合GB 8492(或HG/T 2601)及有關標準的規定;石棉輥所用石棉片物理性能應符合JC 415中的規定。
5.3.7 鋼輥筒工作表面材質密實,無疏松組織,不得有裂紋等缺陷。輥筒表面針孔的孔徑和個數應不超過表3的規定。
表3
項目 |
過渡輥 |
可調輥 |
固定輥 | |
A、B、C區 |
D區以后 | |||
輥筒表面粗糙度R* |
0.2 |
0.4 |
0.8 |
1.6 |
5.3.9 石棉輥工作表面應光滑,不應有影響使用性能的裂紋、擦傷、波紋和松動等缺陷。
5.3.10 鋼輥表面對軸頸全跳動公差為。.15 mm;石棉輥表面對軸頸全跳動公差為。.25 mm,
5.3.11 輥子靜平衡,輥面上的不平衡偏重應不大于1. 3 kg,
5.3.12 輥子軸頭端面上應有材質、偏重方向的標記。
5.4 裝配與安裝要求
5.4.1 退火窯相鄰節的內外鋼殼的寬度錯位誤差不大于3 mm,
5.4.2 退火窯殼體總長度偏差為112 mm.
5.4.3 每根輥子輥面對水平基準的平行度公差為0.12 mm/m.全長上公差為0.50 mm,
5.4.4 輥道的上表面沿設備縱向應在同一平面內,允許有緩和波浪形誤差,其波峰與波谷對于基準尺寸高度的偏差為±0.50 mm。
5.4.5 輥子中心線與退火窯輥道中心線垂直度公差為0.10 mm/m,
5.4.6 相鄰兩輥的中心線,其平行度公差在水平方向為0. 20 mm,垂直方向為0.30 mm,
5.4.7 相鄰兩輥子重心偏移方位相差180°.
5.5 外觀和涂漆要求。
5.5.1 產品外表平整、光潔、無飛邊毛刺。
5.5.2 退火窯殼體外表應涂耐熱防銹油漆。除殼體內表面外,其余各非加工面應涂刷防銹漆,并符合JC/T 402的規定。
5.6 試運轉要求
5.6.1 冷態試運轉
5.6.1.1 總裝后按5.4條的要求進行調試,合格后方能試運轉。
5.6.1.2 冷態試運轉時,先分段試運轉,然后逐步增至全線。全線試運轉時,低速(80 m/h-100 m/h)運轉不低于4h;高速(1 000 m/h-1 200 m/h)運轉不低于8h。各備用電機作自動切換不少于4次。
5.6.1.3 傳動部位轉動靈活、平穩、無異常聲音。
5.6.1.4 軸承溫升不大于40"C;減速箱油池溫升不大于35℃。
5.6.1.5 在退火窯輥道全長上玻璃板的跑偏誤差不大于10 mm,
5.6.2 熱態試運轉
5.6.2.1 退火窯升溫前,輥道應以300 m/h速度連續運轉不少于48 h;當退火窯升溫至70℃后,退火窯輥道不允許中途停車。
5.6.2.2 退火窯升溫、降溫過程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5.6.2.3 退火窯殼體各節熱脹冷縮自如。
5.6.2.4 輥子的熱脹冷縮自如;轉動無阻卡,其輥頸不應與退火窯殼體內外密封板接觸。
6 試驗方法
6.1 對5. 3.2條退火窯保溫材料填充密度測定,按式(1)計算:
ρ=Σmi/Σvi*10-6……………………………………(1)
式中: ρ——保溫材料填充密度(平均值),kg/m3;
Σmi——各被測部位保溫材料質量之和,g
Σvi——殼體各被測部位內腔的體積之和(各被測部位體積不小于300 mm X300 mm X300 mm),mm3
i——選點數不少于5.
6.2 對5.3.3條退火窯冷卻風管焊縫的嚴密性試驗按JC 532中5.8條規定執行。
6.3 對5.3.4條退火窯電加熱器的電功率的測定,按式(2)計算:
N=U2/R*10-3………………………………(2)
式中: N——電功率,kW;
U——電壓,V;
R——電熱絲繞組電阻,Ω。
6.4 對5.3.5條退火窯殼體外側表面溫度測定:在距觀察孔、軸孔150 mm以外用觸點溫度計測量。
6.5 對5.3.7條鋼輥筒表面針孔用鋼尺檢測。
6.6 對5.3.11條輥子靜平衡,以水平刀刃支承軸頸用配重法測定。
6.7 對5.6.1.5玻璃跑偏試驗,將規格尺寸為5 mm X 1 500 mm X 2 000 mm玻璃板縱向放置在退火窯輥道前端,該玻璃板按生產運行方向輸送至退火窯輥道的出口端,測量其跑偏量。
7 檢驗規則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出廠檢驗
7.1.1 產品必須經過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出具產品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7.1.2產品出產前應對5.1.2,5.1.3,5.2.2,5.2.3,5.3.1^-5.3.4,5.3.7 5.3.12,5.6.1.3,5.6.1.4條逐項檢驗合格。
7.1.3 輥道在制造廠應完成分段冷態試運轉,分段輥道累計試運轉長度不小于退火窯輥道總長度的30%。
7.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全部條款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試制定型鑒定時;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生產三至五臺不少于一次;
d. 產品停產二年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8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8.1 退火窯應在適當而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其型式與尺寸應符合GB/T 13306的有關規定,并標明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稱、地址;
b. 產品名稱、型號;
c 產品基本參數;
d. 出廠編號和出廠日期;
e. 產品標準號;
f. 商標。
8.2 退火窯的包裝應符合JC/T 406的規定,并適應陸路、水路運輸的要求。
8.3 退火窯鋼殼體的各段節,均應標明區段銜接標志。
8.4 輥筒表面必須進行保護性包扎,并用密封箱包裝出廠口。
8. 5 退火窯應于室內貯存。
8.6 退火窯在運輸或貯存時應避免與水、酸、堿和其他腐蝕性物質接觸,嚴禁雨雪淋浸。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材局建材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玻璃陶瓷機械廠負責起草,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蚌埠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工業杭州設計研究院參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明倫、周鈞、金文國、王勇、許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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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