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1. 總則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以下簡稱 CQC)發布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結構為通用要求+
特殊要求,認證要求由兩部分組成,各部分不能單獨使用。本實施規則通用部分適用于CQC
發布的產品認證目錄(附件 6)中的產品。 CQC產品認證的模式是產品型式試驗+初次工廠
審查+ 獲證后監督。
認證的基本環節包括:
a. 認證的申請
b. 型式試驗
c. 初始工廠審查
d.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e. 獲證后的監督
2. 認證申請 按照相應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特殊要求》中的規定進行 o
3. 型式試驗 按照相應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特殊要求》中的規定進行 o
4. 初始工廠審查
4.1 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1.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CQC 派審查員對生產廠按照《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附件7) 進行審查: 對產品的質量檢驗如有特殊要求, 應按照相應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
則特殊要求》中的要求進行核查。
4.1.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 應在生產現場對申請認證的產品型號進行一致性檢查 , 重 點核實以下內
容。若認證涉及多系列產品 , 則每系列產品應至少抽取一個規格型號做一致性檢查。
1) 認證產品的標識應與型式試驗檢驗報告上所標明的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檢驗時的樣品一致;
3) 認證產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應與型式試驗時申報并經 CQC 所確認的一致。工廠審
查時,對產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現場見證試驗。
4.1.3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和加工場所。
4.2 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 , 型式試驗合格后 , 再進行初始工廠審查。根據需要,型式試驗和工廠審
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 , 并適當考慮工廠
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 1 至 4 人日。具體審查時間在相應產品的 《產品認證實
施規則特殊要求》中給出。
5.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5.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CQC負責籌備對型式試驗、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
格后,由 CQC 對申請人頒發認證證書 ( 每 -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個證書 )o 認證證書和認證
標志的使用應符合 CQC 的有關規定。
5.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到頒發認證證書時為止所實際發生的工
作日 , 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審查后提交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準時間以及證書的
制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在相應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特殊要求》中列出 o 工廠審查后提交報
告時間為 5 個工作日 , 以審核員完成現場審查、收到 生產廠遞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項糾正措
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定、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 5 個工作日。
6. 獲證后的監督
6.1 認證監督檢查頻次
6.1.1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的第 2 個年度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6.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CQC 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安全標準的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者、生產廠由于變更籌備機構、生產條件、質量
管理體系等而可能
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6.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監督的方式采用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的復查 + 認證產品一致性
檢查,同時抽取樣品送檢驗機構檢驗,抽樣檢驗項目和抽樣數量見 6.30 由 CQC 根據工廠質
量保證能力要求 , 對工廠進行監督復查。《工廠質 量保證能力要求》 ( 附件 7) 規定的第
3,4,5,6,8 條是每次監督復查的 必查項目 o 其他項目可以選查,每 4 年內至少覆蓋《工廠
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o 按照相應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特殊要求》中
列出《工廠質量控制
檢驗要求》對產品質量檢驗進行核查。
監督復查時間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 , 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 產規模 , 一
般為 1 至 2 人日 o 具體時間在相應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特 殊要求》中給出。
6.3 抽樣檢驗
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時 , 抽樣檢驗的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 ( 包括 生產線、倉庫 )
隨機抽取。抽樣檢驗的數量一般與型式試驗樣品的數量相同。認證型式試驗采用的標準中規定
的檢驗項目均可作為抽樣檢驗的項目,CQC 針對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及其對產品安全性能的影
響程度進行部分或全 部項目的檢驗。
對抽取樣品的檢驗由 CQC 指定的檢驗機構在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
6.4 結果評價 監督復查合格后 , 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監督復查時發 現
的不符合項應在 3 個月內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逾期將撤消認證證書、停 止使用認證標志 ,
并對外公告。
7. 認證證書
7.1 認證證書的保持
7.1.1 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有效期。證書的有效性依靠 CQC
定 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7.1.2 認證產品的變更
7.1.2.1 變更的申請
證書上的內容發生變化時 , 或產品中涉及安全的設計、電氣結構、外 形、材料或零部件
發生變更時 , 證書帶有者應向 CQC 提出申請。對于某些 產品 , 必要時 CQC 可能授權相關檢
測機構接受變更申請。
7.1.2.2 變更評價和批準
CQC 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 , 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送 樣品進行檢驗。
檢驗合格或經確認后方能進行變更。
7.2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7.2.1 擴展程序
認證證書帶有者需要增加與已經獲得認證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的產品 認證范圍時 , 應
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 , 并說明擴展要求。 CQC 核查擴展 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 , 針對差 異和 / 或擴展的范圍做補充檢驗或檢查 , 并
根據認證證書帶有者的要求單獨頒 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7.2.2 樣品要求
證書帶有者應先提供擴展產品的有關技術資料 , 需要送樣時 , 證書帶有 者應按本規則第
3 條的要求選送樣品供 CQC 核查 , 核查時 , 需對樣品進行 檢驗的 , 檢驗項目由 CQC 決定。
7.3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按 CQC 有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8. 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
證書帶有者必須遵守 CQC 有關認證標志
管理的規定。
8.1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8.2 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相應產品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特殊要求》中規定是否允許使用
變形認證標志。
8.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標準規格標志 ( 標簽 ) 、模制式、絲印式或銘牌印刷四種方式中任何一種。
8.4 應在產品本體明顯位置上加施認證標志。
9、收費
認證收費由CQC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