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術語
(一) 雙層
玻璃幕墻 雙層
玻璃幕墻是指由內、外兩層結構玻璃幕墻構成的使內、外結構層之間的空氣層產生空氣流通的幕墻。
(二) 整體式雙層玻璃幕墻
整面沒有橫向和豎向約束措施,空氣在內外層幕墻間整體流通的雙層玻璃幕墻。
(三) 走廊式雙層玻璃幕墻
通過橫向若干層間的有效防火分隔,空氣層約束在一層或若干層內的雙層玻璃幕墻。
(四) 窗盒式雙層玻璃幕墻
通過橫向若干層間及豎向若干段的有效防火分隔,空氣層約束在有效層間單元內的雙層玻璃幕墻。
(五)豎井式雙層玻璃幕墻
通過豎向的有效防火隔離條形成專屬井道,利用“煙囪效應”將室內污染空氣從專屬井道導出的雙層玻璃幕墻,由井道單元、有效層間單元等組成。
二 、滅火救援
(一)高層建筑的消防登高面側外墻不宜設雙層玻璃幕墻。確需在消防登高面側外墻設置雙層玻璃幕墻的,該側外層玻璃幕墻應在100m高度范圍內設置易于緊急擊碎的玻璃并符合下列規定:
1、走廊式雙層玻璃幕墻應在每層設不少于2塊易于緊急擊碎的玻璃,其間距不應大于20m。
2、窗盒式、豎井式雙層玻璃幕墻應在每個層間單元設不少于1塊易于緊急擊碎的玻璃。
3、每塊易于緊急擊碎玻璃的面積不應小于1。2m2;,寬度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明顯標志。
(二) 消防登高面側內外層玻璃幕墻之間每層應設供消防人員通行的設施,內層玻璃幕墻應對應外層易擊碎玻璃位置設可開啟
門。
(三)消防登高面側玻璃幕墻應在首層設挑檐等防碎片擊傷措施。
三、建筑防火
(一)設置整體式雙層玻璃幕墻的建筑,其建筑的總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內外層幕墻之間間距不小于2。00m且每層均設有寬度不小于0。50m、耐火較限不低于1。00h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時,其建筑總高度不應大于50m;
2、當內外層幕墻之間間距小于2。00m或無每層設置防火挑檐時,其建筑總高度不應大于24m。
(二)整體式雙層玻璃幕墻的內層玻璃幕墻應設置防火分隔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層應設窗間墻、窗檻墻,窗間墻、窗檻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2、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玻璃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不低于0。80m高的實體裙墻或每層設置寬度不小于0。50m、耐火較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3、玻璃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必須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三)雙層玻璃幕墻在跨越水平向防火分區或防火單元處應采用與防火分隔物耐火較限相同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四)除整體式外,雙層玻璃幕墻應在豎直向每層設置耐火較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的約束隔板進行防火分隔。確應節能設計需要的,可每二至三層設置約束隔板,但應在無約束隔板的樓層設置寬度不小于0。50m、耐火較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五) 豎井式雙層玻璃幕墻的豎井壁應為耐火較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豎井壁上的每層開口部位應設與火災自動啟動緊急信號系統聯動關閉的丙級防火門或防火閥(百葉)。
(六) 設有強制通風方式的雙層玻璃幕墻建筑,其通風
管道的防火設計要求均應符合現行相關防火設計規范要求。
四、消防設施
(一) 設雙層玻璃幕墻的建筑內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啟動緊急信號系統等設施。
(二)除內外層幕墻之間間距大于2。00m、兩側和頂部均敞開的整體式雙層玻璃幕墻建筑可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排煙外,其他設雙層玻璃幕墻的建筑應設機械排煙系統,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上海市《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DGJ 08-88相關規定要求。但符合下列條件的雙層玻璃幕墻建筑可不設排煙系統:
1、建筑部位為無可燃物的單獨防煙分區的中庭、大堂。
2、走道或回廊設有排煙設施,建筑部位為建筑面積小于100m2;的房間。
3、建筑部位為機電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