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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的固定電價機制,使得在市場運行過程中,沒有了就勢調整的彈性,近幾年光伏產業發展速度及規模超出了電價規制部門的預期,為了保證政策的穩定性,就喪失了靈活性,未能及時調整的價格規制政策,往往造成了盲目投入資金和資源浪費,同時也使可更新能源發展設立資金的補貼投向、額度出現了偏差。
配額制在我國也是剛剛引入可更新能源領域,目前還不完善,正在征求各方意見中,綠色電力還未深入人心,同時可交易的綠色證書政策還沒有采用,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配額制和可交易綠色證書政策能大力促進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另外中國往往是以火力發電的標準為基礎來制定其他能源電力價格的。實際上這對不同技術類型的可更新能源成本特性并補償其超額成本并不具有參考性,并且會對光伏發電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維護其自身利益帶來負面影響。
光伏電價規制政策應立足于國情實際,要能促使中國從光伏大國向光伏強國轉變。盡管光伏發電可替代部分常規電力,整體上有利于節能減排,起到保護環境的效果,但是,但是由于其發電的不穩定性,對供電的安全造成影響,同時也會對電網造成一定的頻率污染,往往會出現光伏輸送“瓶頸”發生棄光現象。而電價規制政策卻未涉及光伏發電的技術特點,沒有采用分時電價,并且規劃落后,沒有從全國和各地域的用電特點和能源結構出發進行合理布局。同時規制部門視野不夠超前,對于光伏發電產業的發展進程預估不足,對產業技術進步速度考慮不夠,導致價格規制政策不具有前瞻性。
定價機制缺乏相應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做輔助。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科學發展,在公共政策的運用上,必須實現由保護性監管向激勵性監管的轉變,當前的太陽能光伏發電事實上是以保護性監管為主,旨在保護光伏發電企業的投入資金積較性和盈利的逾期,由于光伏產業是近年來迅猛發展的新興產業,技術進步迅速,生產成本下降較快,光伏電站建設進入門檻較低,而我國對于光伏產業的行業規范、技術標準基本上處于缺失狀態,無論質量好壞均享有著同樣的電價政策和補貼及稅收優惠,不分產品質量和資源利用率的統一定價機制在現實中已經體現出其落后的一面。
2013年以后,國家能源局、工信部等部門才陸續出臺一些技術標準,但在有關規范、標準的細節上還存在非常大的不足,隨著技術的發展、生產成本的大幅下降,光伏發電的定價機制就可以實現由保護性向激勵性監管轉變。即將統一定價基礎上根據不同發電項目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對固定電價進行一定的浮動,鼓勵先進,懲罰落后,較終實現技術創新,投入資金成本的大幅下降,從而一體降低上網電價,減少相關部門財政補貼。較終實現和傳統能源的競爭,促進可更新能源的大發展。
電價執行以時間點為界限的固定電價,產生諸多不合理的現象。電價應該引導產業有序發展,提高生產效率,促進技術創新,然而,我國的光伏電價政策卻是以時間點和光照資源分區為依據的。就以時間點為例,2011年8月1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通知,以當年12月31日并網發電的時間節點為界,制定全國統一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
在青海,當年12月31日以前并網的光伏電站執行1.15元/千瓦時的上網電價,12月31日以后并網的光伏電站執行1.00元/千瓦時的上網電價,巨大的度電價差,導致了諸多光伏發電企業在2011年底的瘋狂的大干快上,一批質量不過關、運行不穩定、發電效率差但前期投入資金小、設備便宜的光伏電站倉促并網,僅青海海西地區就有約40家企業并網發電,容量超過100MW。一旦在12月31日前并網,就可以享有高電價,結果導致一些示范項目、優異項目和質量較差的項目處于一個價格平臺,未體現出價格的引導和效率作用。
對一些前期投入巨大、設備平質高、工程質量優先的光伏發電企業造成了一定的不公。這種標桿電價的制定存在著巨大的不公平,同時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和鼓勵了發電項目以次充好套取國家補貼的現象。這種情況是的國內大量的光伏生產企業快速在光照資源富集地區跑馬圈地、搶占資源,將一些淘汰的落后的技術、設備、產品轉移過來,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了資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費,從另一個方面舒緩了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而這些質量較差光伏電站的不穩定運行行成了負荷沖擊給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造成了巨大隱患。
3.4、光伏發電價格監管機制層面的問題及其原因
(1)主要問題
令電價監管不完善,電價執行過程存在監管無力的問題。電價的制定與日常的價格監管屬于不同機構,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存在問題,出現信息的傳導機制不靈現象,例如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的國家能源局,對于發現的價格違規問題,卻沒有相應的權力進行處理。而作為價格主管部門的國家發改委及其所屬的價格司、價檢司卻由于人手、精力原因,很少深入行業進行監督檢查。體制的缺點給電價的制定和日常的價格監管造成了大量的矛盾和問題。
國家雖然制定了光伏發電等可更新能源全額收購辦法,但由于沒有配套的鼓勵性措施和相關部門政策支持,規劃的缺失,電力不能就地消納,電網建設的滯后,電力無法遠程送出,導致了西北地區棄光、棄風、棄水等現象的持續發生,造成了資源的較大浪費。目前在各級相關部門及電力監管機構共同努力下,只能基本做到保障性收購,全額收購至少在西北區域是短期內無法實現的,這對發電企業的經營效益造成了巨大影響。電價補貼不能及時到位,往往延遲一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兌付,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同時監管體系、監管力量的局限性,導致了好的政策未必能很好的得到執行。
(2)原因分析
可更新能源電價規制部門權責不清。在我國的很多產業發展過程中都存在著規制機構眾多和職能交叉的現象,光伏發電等可更新能源產業也不例外。目前涉及光伏等可更新能源規制管理的部門有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等數個部門。包括光伏等可更新能源電力產業在內的中國電力產業,存在著政出多門、權責不清等問題,面對龐大的能源監管對象、監管的有地位嚴重不足,規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同時由于管理效率低下、對中國光伏電價規制政策缺乏長遠的研究戰略、相關政策的制定在執行中缺乏協調,甚至部分脫離實際等。隨著2013年的機構改變,原國家電監會和原國家能源局進行了合并,新成立的國家能源局的職能也有了新變化,我國電力行業的政監分離回歸為政監合一,但根據國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可以看出,作為能源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電力市場的日常監管由國家能源局來實施,但卻不具有定價權,實質上電價的定價權還是在國家發改委手中。定價權是電力規制較核心的權力,缺少定價權的新國家能源局實際的工作有地位和工作效果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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