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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更新能源發電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財政部《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規定,西北地區可更新能源發電企業享有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以及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在增值稅方面,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要求,西北地區在運風電享有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號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可更新能源企業獲得的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屬于中點財政補貼,不再征收增值稅。
2.3、我國光伏發電價格規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從光伏發電來看,我國目前的太陽能分區定價機制只對區域光照強度進行了粗略劃分,對光伏電站的建設投入資金成本考慮不夠,分區電價的制定不夠細致,使得同樣投入資金西北光伏發電上網價格目前西北地區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均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完善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1594號)執行,即:2011年7月1日以前核準建設且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標桿上網電價為1.15元/千瓦時;其他項目標桿上網電價為1元/千瓦時。
而2013年9月1日后備案(核準),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備案(核準)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運的光伏電站項目將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執行分區標桿上網電價政策,根據光資源優劣分為0.9元/千瓦時、0.95元/千瓦時和1元/千瓦時三種標桿上網電價。成本的企業受益區別非常大,同樣不僅僅如此,對于不同地區的建設土地資源與成本、電力消納能力、產業聚集度等都沒有做細致深入的研究,對光伏發電的邊際成本考慮不到位,導致電價并沒有真實的成為引導企業發展的標準,未能合理反映處光伏發電實際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潤。隨著技術的進步,發電成本的降低,并沒能使相關部門及時的進行上網電價的調整,降低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有效性。從價格制定和監管的思路和措施上分析,過于強調對光伏產業的保護性監管,在激勵性監管措施方面做的還遠遠不夠,事實上造成了既破壞環境,又浪費了資源。
下面從光伏發電定價策略、規制體系、監管機制三個層面對我國光伏發電價格規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進行分析。
三、光伏發電定價策略層面的問題及其原因
3.1、主要問題
今電價政策制定調整法律不完善,政策的穩定性不夠,我國從2011年到2013年,兩次調整降低了標桿電價,對企業的投入資金積較性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同時調整的依據、力度、時間節點等均是以國家發改委的一紙通知來確定,沒有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確定明確的調整依據和規范程序,現行的調整制度,使得企業無法進行投入資金預期,對企業的正常經營往往會造成很大的沖擊。
國家雖然制定了光伏發電等可更新能源全額收購辦法,但由于沒有配套的鼓勵性措施和相關部門政策支持,規劃的缺失,電力不能就地消納,電網建設的滯后,電力無法遠程送出,導致了西北地區棄光、棄風、棄水等現象的持續發生,造成了資源的較大浪費。目前在各級相關部門及電力監管機構共同努力下,只能基本做到保障性收購,全額收購至少在西北區域是短期內無法實現的,這對發電企業的經營效益造成了巨大影響。
3.2、原因分析
規制政策的滯后和不完善,F行的《電力法》和《價格法》實行了近20年,已遠遠不能滿足現實情況的需要。如作為單獨電力監管機構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是在2002年才成立,2005年頒布的《電力監管條例》中,為了避免與其他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等上位法相抵觸,為了更好的銜接,對電價監管只做了原則性規定,且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作支撐,在實踐工作中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在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任何法律層面的條文來支撐它開展電價監管工作。在電價監管方面,電監會一直作為一個弱勢的監管機構尷尬的存在著。又如2005年出臺了《可更新能源法》(2009年進行過修改),對各部門職責進行了規定,例如國家發改委的負責有關可更新能源項目審批、價格等職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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