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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籌備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ㄒ唬┎荒鼙3帧兑幏稐l件》要求的;
。ǘ┨顖筚Y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ㄋ模┌l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資格的光伏制造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時,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籌備相關人士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受理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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