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5日起在廣東人大網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草案,珠江三角洲區域將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平板玻璃、鋼鐵、貨品加工、乙烯生產、造紙、水泥、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將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草案對工業污染中的能源消耗污染防治做出了規定。草案指出,將嚴格項目準入,禁止在珠江三角洲區域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或者企業燃煤燃油自備電站。
同時,禁止在珠江三角洲區域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平板玻璃、鋼鐵、貨品加工、乙烯生產、造紙、水泥、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對于廣東行政區域內服役到期的燃煤發電機組,應當按期關停退役。另外,要推動服役時間較長的燃煤發電機組提前退役。
草案中還提出,廣東將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各級相關部門將采取不同措施,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其中,省相關部門發展改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燃煤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實施途徑。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燃煤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建實施。縣級以上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利于燃煤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進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
對高排放車可采取交通管制
草案中對低排放控制區做出規定。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對高排放車,采取限制行駛區域、時間或者車型等排氣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草案規定的高排放車包括以下五種: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國家要求淘汰和鼓勵淘汰的排氣污染嚴重的機動車;廣東省相關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以下的機動車;廣東省相關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超過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高排放機動車。
對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機動車的區域使用高排放機動車的違規行為,縣級以上相關部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此外,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采取前款規定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在正式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并報省相關部門備案。
運輸建筑垃圾車應配衛星定位裝置
為控制城市揚塵污染,草案對于施工揚塵與運輸揚塵的防治做出了有關規定。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能清晰顯示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號碼的視頻監控設備;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此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對于未采取措施減少揚塵污染施工單位,縣級以上相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其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對于運輸揚塵的控制,草案指出,運輸建筑垃圾、粉狀物料、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全封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對未實現全密閉運輸或者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縣級以上相關部門相關主管部門不再進行運輸處置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