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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玻璃工程(東莞)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2016年11月7日較新發布、較新消息
規定》針對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清潔管理活動制定,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將實行責任人制度。《規定》提出,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責任按下列原則確定:實行物業管理或外包服務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由物業或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或外包服務的建(構)筑物由所有權人負責;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規劃紅線范圍區域內建(構)筑物、設施由本單位負責;公共場所設置的公共設施由權屬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規定》提出了具體的清潔管理標準:建(構)筑物外立面有嚴重變色或者有明顯污跡的;墻面破殘、涂層脫落超過百分之十的;存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應當及時清潔、修補。其中,要點區域內建(構)筑物清潔可以參照下列標準執行:建(構)筑物外立面為玻璃幕墻或者金屬板類材質的,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構)筑物外立面為面磚幕墻、石材幕墻、其他裝飾板幕墻的,每兩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構)筑物外立面為涂料幕墻、噴涂幕墻的,每三年清洗、涂裝翻新不少于一次。《規定》還鼓勵在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清潔中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