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該立面所有透光部分的平均傳熱系數符合要求,其他中空玻璃部分的傳熱系數應小于限值,以彌補中空玻璃的不足。平均傳熱系數按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的面積加權計算,公式如下:Kpj=∑(Ki·Fi)/Fz。式中:Kpj為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面積加權計算的平均傳熱系數[W/(m2·K)];Ki為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不包括外門)的傳熱系數[W/(m2·K)];Fi指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的面積(不包括外門)(m2);Fz指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面積的總和(不包括外門)(m2)。
限制透光部分面積
在關于“建筑設計”的條文中,新版《標準》要求屋頂透光部分的面積與屋頂總面積的比值MD不應大于0.20。當甲類建筑不滿足規定時,應進行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權衡判斷。
窗墻面積比ML既是影響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也受建筑日照、采光、自然通風等室內環境要求的制約。一般圍護結構的透光部分和外門的保溫隔熱性能比非透光外墻差很多,ML越大,供暖和空調能耗也越大。因此,從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發,必須限制ML值。
由于公共建筑形式的多樣化和建筑功能的需要,許多公共建筑設有中庭,希望在建筑的內區有一個通透明亮、具有良好的微氣候及人工自然環境的公共空間。但從目前已經建成的工程來看,大量建筑中庭的熱環境不理想且能耗很大,主要原因是中庭透光材料的熱工性能與非透光屋頂相比較差,傳熱損失和太陽輻射得熱過大。因此新版《標準》對屋頂透光部分的面積也予以限制。
對于甲類建筑中那些因視覺、采光效果等需要而加大立面和屋頂透光面積的建筑,如果所設計的建筑滿足不了ML和MD的規定指標要求,打破了限值,則必須按相關規定對該建筑進行權衡判斷。
甲類和乙類建筑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ML≥0.40時,考慮到改善房間自然采光條件以節約照明能耗,規定玻璃(或其它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4;當窗墻面積比較小時,ML<0.40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