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高低溫試驗箱的有關標準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驗,以下為,試驗箱濕熱試驗的標準程序:
首先將無包裝、不通電的試驗樣品,在“準備使用”狀態下,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關標準規定的狀態放入試驗箱的工作空間內,將箱內的溫度在不加濕的條件下升到40℃以對試驗樣品進行預熱,待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再加濕,以免試驗樣品產生凝露,待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相對濕度達到規定值并穩定后,開始計算試驗持續時間,高低溫試驗箱在試驗期間或結束時,有關標準可以要求對試驗樣品加電負載和測量,并規定測量時間和測量項目,中間檢驗時不允許將試驗樣品移出試驗箱外,更不允許在恢復后進行測量,若在條件試驗結束前想要知道該類試驗樣品的性能,則對每一特定的試驗時間都要另增加一組試驗樣品,每組樣品的恢復和較后檢驗應分別進行,在條件試驗結束時,一般試驗樣品應在GB2421第5.3條的條件下恢復,時間不少于1h,但不得多于2h,對于熱時間常數大的試驗樣品,恢復時間應足夠長,以使使溫度達到穩定,根據試驗樣品的特性和實驗室的條件,試驗樣品也可留在試驗箱中恢復,或在另外的試驗箱中恢復,留在試驗箱恢復時,應在0.5h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5%±3%,然后在0.5h內將溫度調節到滿足GB2421標準的相應要求,溫度容差為±2℃,轉移到另外的試驗箱中恢復時,轉移試驗樣品的時間應盡可能短,較長不應超過5min。
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須要采取專門措施清除試驗樣品表面的潮氣,如果上述標準的恢復條件對試驗樣品不適用,有關標準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復條件,根據有關標準的要求,對試驗樣品的外觀進行檢查,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驗,檢驗工作應在恢復階段結束后立即進行,對濕度變化較敏感的參數應先測量,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所有參數應在30min內測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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