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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目前距歐盟對華光伏產品“雙反”初裁還有一個月的時間,中方正抓緊搜集證據,對歐方無法達到25%的立案門檻要求、產品調查范圍明顯混淆等多項漏洞提出質疑。
目前距離6月6日歐盟對華光伏產品“雙反”(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作出傾銷初裁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全部商報記者了解到,經過2012年11月和今年3月的兩次聽證會,中方已向歐盟委員會就申訴資格、立案證據、損害調查方法和因果關系等方面提出了多項質疑。“我們認為,起訴方不能證明支持起訴的生產商占歐盟生產的25%以上,根本不滿足規則要求的立案條件,所以提起的調查是不合法的。”本案行業無損害的代理律師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傅東輝在接受全部商報記者采訪時說由于歐委會在今年3月份已宣布進口登記,因此一旦初裁征稅,中國企業有可能被追溯征收高額保證金。為此,全行業在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籌備下正在全力爭取。
起訴方不具代表性
在歐方發起調查之后,中國企業、機電商會、應訴律師和商務部“四體聯動”,先后通過兩次聽證會,瞄準歐方“軟肋”進行應訴。其中重要的一條是:由于起訴方不能代表歐盟產業,歐盟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歐盟反傾銷基本法規,公開支持申訴的歐盟生產商占歐盟相同產品生產總量只有超過25%才能立案調查。雖然申訴書中提供了基于歐盟143家生產商的歐盟總產量數據,申訴企業的產量占到了歐盟總產量的33%,符合了25%的立案要求,但中方發現還有149家歐洲企業生產涉案產品。如果也將此納入統計,那么歐方無法達到25%的立案門檻要求。
另外,傅東輝表示,歐委會并沒有詳細披露關于起訴方和歐盟產業的諸多數據。
“雖然起訴方指出支持起訴的光伏產業占歐盟光伏電池組件、電池片和硅片的生產超過25%,然而起訴方要求匿名,因此無法提供支持起訴產業所占比例的詳細計算。”他說,歐委會拒絕披露起訴方數據的做法缺乏充分的合理性。
在去年11月30日歐委會舉行的聽證會上,中方就歐盟產業定義、起訴方資格和抽樣程序之間的關系、申訴代表性如何計算等問題向歐委會提問,希望得到澄清。當時,歐委會官員解釋了在立案前的工作程序,即盡可能地向歐盟已知生產商發放代表性問卷。
而對于對一些信息進行保密的做法,歐委會官員反復強調,這是“出于保護歐盟生產商免受報復的考慮”。
中方還就歐方認定的產品范圍進行了質疑。
“目前調查的產品范圍包括晶體硅片、電池和組件,這些產品是三種不同種類的產品。但是,歐方將半成品(硅片和電池這些)與組件(完成品)混淆為同一種產品。”傅東輝說,“這不符合歐盟一貫的做法,應充分考慮這三種產品的特性差異、生產過程的顯著增值、每種產品的單獨市場情況,將其認定為三種不同的產品。”
歐企聯名反對征稅
無論從涉案金額、產業類型還是從影響面看,此案都是從未有過的。據初步測算,光伏電池產品涉及中國企業200多億美元的出口,占2012年歐盟對華貿易救濟調查案件涉案金額的70%以上。而且一旦歐盟對中國征懲罰性關稅,在太陽能光伏產業鏈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中歐兩方將面臨“雙輸”。
值得一提的是,歐洲進口商和用戶積較活動,反對征稅。比如,在立案之初,代表廣大歐洲進口商和用戶的歐洲平價太陽能聯盟就廣泛開展各項游說工作。
5月15日,聯盟征集了歐洲20多個國家700多家光伏企業共1024名企業商管的聯名信,遞交至歐盟貿易委員德古特處,反對征稅。中國機電商會也對此項行動給予積較肯定,希望歐委會能夠通過中間磋商與合作化解摩擦,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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