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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玻璃貨物可能有的風險包括信用倉單風險、質量風險、逼倉風險和交割風險,現分析如下:
一、信用倉單風險分析
玻璃貨物倉單實際上是信用倉單,其形成方式為:廠庫向交易單位遞交玻璃合約價值130%的銀行保函或高標準的現金,經交易單位審核后注冊成標準倉單。在玻璃貨物上市運行之后,這種制度設計可能的風險包括:一是當玻璃價格上漲幅度非常大,超過30%時,保函不足以彌補倉單價值;二是廠庫在低價格區注冊大量倉單,隨后玻璃價格大幅上漲,導致廠庫面臨非常大的價格風險;三是廠庫注冊了大量倉單,在倉單退出月份,鑒于其生產能力,有可能導致客戶提貨期較長。
對于上述三種風險,在玻璃貨物相關制度中均有相應處理方法。
(一)價格大幅上漲超過30%,保函不足以彌補倉單價值。處理方法:靠前,在《鄭州商品交易單位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當商品市值發生非常大波動時,交易單位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銀行履約保函、現金或交易單位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的數額”;第二,在廠庫協議書中規定:交易單位以廠庫提交的保函額度確定其可以申請并注冊倉單的數量,原則上其注冊量為保函額度的70%;第三,按照玻璃信用倉單的運作方法,
玻璃倉單可以沒有有效期,為避免玻璃價格大幅波動導致廠庫存貨過多,將玻璃倉單的有效期定為6個月,根據玻璃現貨價格波動規律,6個月之內,價格大幅波動超過30%屬于小概率事件;
第四,根據大商所豆粕的經驗,廠庫一般會給交易單位遞交非常大額度的銀行保函,因為保函成本較低,廠庫一般會一次性要求銀行多開。
(二)廠庫在低價格區注冊大量倉單,隨后玻璃價格大幅上漲,導致廠庫面臨非常大的價格風險。處理方法:在對廠庫進行培訓時,明確指出該項潛在風險,并提出規避風險的建議:一是在注冊時,將相應數量的玻璃進行保存(并不是一直保存,而是一直有與倉單數量相對應的貨物),來規避價格波動風險;二是通過貨物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三是倉單有效期較短,倉單退出頻率高,有利于廠庫風險集中釋放。
(三)廠庫注冊了大量倉單,在倉單退出月份,受制于其生產能力,有可能導致客戶提貨期較長。處理方法:交易單位雖然沒有對廠庫規定非常大的倉單注冊量,但根據廠庫提供的銀行保函額度、生產線條數、日生產能力、日發貨能力等指標綜合確定每個生產廠可以注冊的非常大量,確定較多不超過交割月的提貨期,如遇特殊情況,也會提前公布可能的提貨期,讓提貨商心中有數。廠庫交割方式利于交割月期現貨價格回歸,交割量會比較小,上述風險也會大大減少。
二、玻璃貨物質量風險分析
裸包包裝玻璃是目前市場上占主流的玻璃包裝方式,檢驗證書一般在出廠時貼在裸包的表面,該檢驗證書是由生產廠家出具的,是現貨市場上通行的質量證明。該檢驗證書由于是用專項使用膠水粘貼的,一般情況下不容易脫落,但不排除在多次的搬動、遇水以及其他人為因素下,會產生脫落,甚至遺失,從而難以判斷某架玻璃的生產企業以及質量。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借鑒其他品種的經驗,玻璃交割規定:首先,玻璃出庫時廠庫向貨主提供《質量合格證書》;第二,玻璃質量異議應在貨物出庫前提出。這樣規定一是接貨者對質量心中有數,二是一旦離開廠庫,再有質量糾紛,提貨方與廠庫自行協商,與現貨市場一致。實際上,由于玻璃標準化程度高,現貨中出現的質量糾紛很少。
三、玻璃貨物逼倉風險分析
逼倉風險一般出現在可供交割的貨物量較小的情況下,過量的資金與有限的實物博弈,其結果往往造成貨物價格與現貨價格背離。在玻璃貨物合約設計過程中,鄭商所將控制市場風險放在靠前位,玻璃采用廠庫交割制度,這種制度交割便利,較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一是指定的玻璃生產企業均為大型生產企業,據測算,擬指定的玻璃生產企業日生產能力達4.5萬噸以上,按每噸2000元計算,僅這些企業一個月的產值就達27億元(4.5萬噸/天×30天×2000元/噸)。而且,交易單位還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增加廠庫,增加可供交割量,進一步減少逼倉風險;二是在特殊情況下,還保留了“經交易單位同意,廠庫可以指定提貨地點”的方式(即在客戶要求或同意的分廠提貨),為玻璃貨物控制風險拓寬了道路;三是在《鄭州商品交易單位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制定了較嚴格的限倉制度,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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