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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昨日,修改后的《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報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與原來的《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相比,新《條例》進行了多處修改,商家的玻璃、窗簾上設置的廣告,以及地鐵站內的廣告等都納入了戶外廣告的范圍;此外,未經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罰款金額也從“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變為了“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廣告
臨街玻璃內側貼廣告屬戶外廣告
成都晚報記者了解到,區別于原《條例》,新《條例》對戶外廣告的定性作出了多項調整。新《條例》明確,建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公共汽車候車亭等都納入了戶外廣告的設置載體,另外還明確規定:“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條例。”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規避監管,采取在建筑物內的臨街玻璃內側或窗簾上,通過張貼、書寫或設置顯示屏等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因此新《條例》明確,“不論載體是否設置于戶外,只要其廣告發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開敞空間,均屬戶外廣告范疇。”也就是說,哪怕是在商戶的臨街玻璃內側或窗簾上張貼廣告,都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招牌
大樓外立面設置招牌需集中設置
眼下,一幢臨街商住樓的外立面上,各類大小招牌五花八門的情況已不鮮見,這種現象也將在新《條例》實施后得到規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新《條例》借鑒京、滬等地立法經驗,明確“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公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處罰
未經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罰3萬至5萬
成都晚報記者對比發現,新《條例》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大幅增加了處罰力度。原《條例》對這一行為的處罰是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而新《條例》則除了責令限期拆除外,還將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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