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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不同之處一:美國商務部在選擇強制應訴企業方面,無視中國企業的訴求,僅選定兩家企業作為強制應訴企業。而這種做法勢必嚴重扭曲裁決結果。而歐盟公布的對華光伏反傾銷調查的中,抽樣調查企業總共134家,6家為強制應訴企業,有利于更好的從整體層面了解中國光伏產業的真實生產成本,所以除對應訴企業使用的單獨稅率外,統一稅率不會高于美國。
不同之處二:歐盟是由多個國家組成,這很不同于美國,因此歐盟在做出調查的過程中顧慮更多,不僅要考慮其光伏產業不同的產業鏈是否會受到影響,更要考慮各成員國的具體情況。同時,歐盟各主權國對貿易調查的裁決具有否決權,這對中國企業來講也是有利的,不過隨著里斯本條約的修訂,歐盟委員會的權利越來越大,歐盟國家是否能產生作用還存在未知數。
不同之處三:按照以往慣例,歐盟不會對反傾銷產品征收追溯性關稅,美國則往前追溯性征收三個月。
不同之處四:美國反傾銷僅有制在厚度20μm以上的晶硅電池片,因此可以很容易的借由采購海外電池片進行應對。歐盟反傾銷包括組件、電池片、硅片以及可能的組件關鍵部件,因此只要是產自中國的光伏產品,幾乎都被包含進去,除非海外建廠,否則必遭限制。
不同之處五:美國征稅基準為傾銷幅度,若有損害,則征稅傾銷幅度;若無損害,則不征稅(ITC調查,投票共7票)。歐洲征稅基準為損害幅度,比如傾銷幅度30%,但只有其中15%造成損害,那么征稅額度即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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