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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玻璃試驗方法 第3部分
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
GB/T 5137((汽車安全玻璃試驗方法》分為四個部分:
— 第 1部分:力學性能試驗
— 第 2部分:光學性能試驗
— 第 3部分: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
— 第4部分:太陽能透射比測定方法
本部分為 GB/T 5137的第 3部分。
GB/T 5137的本部分修改采用 ISO 3917:1999《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
候試驗方法))(英文版)。
本部分與該國際標準的主要差異如下:
— 取消了有關塑料玻璃材料的試驗要求;
— 取消了耐模擬氣候試驗中有關開焰碳弧燈裝置的要求;
— 取消了耐模擬氣候試驗項目有關試驗報告描述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GB/T 5137. 3-1996《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
法 》。
本部分與GB/T 5137. 3-1996相比,除為保持對各試驗規定的一致性,刪除原標準中有關試驗報
告的描述外,無其他技術性變化。
本部分由原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安全玻璃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與特種玻璃纖維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睿、王文彪、周軍艷。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5137. 3- 1985,GB/T 5137. 3- 1996,
1范圍
GB/T 5137的本部分規定了汽車安全玻璃的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汽車安全玻璃(以下簡稱安全玻璃),這種安全玻璃包括由各種類型的玻璃加工成的或由玻璃與其他材料組合成的玻璃制品。不包括塑料玻璃材料。
2 規范性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較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5137. 1-2002 汽車安全玻璃力學性能試驗方法(ISO 3537:1999, MOD)
GB/T 5137. 2-2002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ISO 3538:1997,MOD)
GB 8410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3 試驗條件
除特殊規定外,試驗應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
a) 環境溫度:20℃±5 ℃;
b) 氣壓:8. 60 X 104Pa-1. 06 X 105 Pa;
c) 相對濕度:40%~80%.
4 試驗應用條件
對某些類型的安全玻璃而言,如果試驗結果可以根據其某些已知的性能預測,則無須進行本部分規定的所有試驗
5 耐輻照試驗
5. 1 試驗目的
為了確定安全玻璃經一定時間輻照之后是否會出現明顯的變色或透射比降低的現象。
5.2 裝置
5.2.1 輻照光源
無臭氧石英管式中壓水銀蒸汽弧光燈。燈殼的軸應是垂直的。燈的標稱尺寸是長 360 mm,直徑
9.5 mm,電弧長300 mm±14 mm,其工作功率為 750 W±50 W,
可以使用與上述規定的燈等效的其他任何輻照光源。為檢查替用光源的等效性,需進行比較,方法是測定波長 300 nm-450 nm的范圍內發射的能量,其他波長用合適的濾光片濾去。因此在使用替用光源時應加上濾光片。
對于使用條件與本試驗無良好相關性的安全玻璃,必須重新考慮試驗條件。
5.2.2 電源變壓器和電容器
能夠為弧光燈提供較小值為1 100 V的啟動峰壓和500 V±50 V的工作電壓。
5.2.3 試樣 固定和 旋轉裝置
以1 r/min-5 r/min的速度繞著設置在軸心的輻照源旋轉,以保證均勻輻照。
5.3 試樣
尺寸:76 mm X 300 mm
5.4 試驗程序
輻照前按GB/T 5137. 2-2002的規定測定三塊試驗片的可見光透射比,保護每塊試樣的一部分,使其免于輻照,然后 ,置試樣于離燈軸 230 mm處的裝置上,并使其長度方向上與燈軸平行。在整個試驗中保持試樣溫度 45℃±5 ℃。試樣面向燈的一面應是裝車時朝外的一面。輻照時間為 100 h。
輻照后再測定每塊試樣輻照區的透射比。
5.5 結果表達
比較同一材料輻照前后試樣的透射比,其變化用百分數表示。
變色評定 :
置試樣于白色背景上 ,比較輻照區與遮擋區的差別;或者測定試樣在輻照前后的三原色坐標系,并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CIF)規定計算色差。
6 耐熱試驗
6. 1 試驗目的
評價安全玻璃經受一定時間的高溫作用后,其外觀質量是否出現變化。
6.2 試驗程序
將尺寸300 mmX300 mm的三塊試樣加熱10+0-2℃,保溫2h,然后讓試樣自然冷卻至室溫。
若安全玻璃的兩個外表面均為無機材料 ,試驗時可將試樣垂直浸人沸水中至規定時間。注意避免過分的熱沖擊。
若試樣切自制品,則試樣的一邊應是制品一條邊的一部分。
6.3 結果表達
根據上述試驗觀察試樣中產生的氣泡和變色等其他缺陷。
距非切割邊 15 mm,距切割邊 25 mm或距可能產生的任何裂紋 10 mm內的缺陷,不做考慮。
若試樣的裂紋擴展到混淆試驗結果的程度,則該試樣報廢,應換上另一試樣試驗。
7 耐濕試驗
7.1 試驗目的
為了確定安全玻璃能否經受一定時間的大氣濕氣的作用。
7.2 試驗程序
將尺寸至少為 300 mm X300 mm的三塊試樣垂直置于密閉的容器中歷時336 h(二周),容器的溫度保持在50℃±20C,相對濕度為95±4%。
在上述條件下試樣表面不應產生任何水汽凝結現象。
如果幾塊試樣同時試驗,試樣之間應留適當的空隙。
要防止容器頂板和壁面上的凝結水滴到試樣上。
若試樣切 自制品,則試樣的一邊應是制品的一條邊的一部分
7.3 結果表達
目視檢查試驗前后試樣的外觀變化。
即 :
材料間的脫膠現象。
按GB 5137. 2-2002的規定檢查可見光透射比的降低。
如有必要,等完成試驗后 48 h再進行評價。
應評價整塊試樣的變化情況。評價時距非切割邊 10 mm或距切割邊 15 mm范圍內的變化情況不予考慮 。
8 耐燃燒試驗
8. 1 試驗目的
確定安全玻璃在小火焰作用下的狀態。
8.2 試驗方法
按 GB 8410規定的方法進行。
8.3 結果表達
計算燃燒速率
9 耐模擬氣候試驗
9. 1 試驗目的
確定至少一面為塑料的安全玻璃制品能否經受模擬氣候條件下的曝曬。
9.2 裝置
a) 采用長弧氙燈作為試驗裝置的輻照光源。配用適當的修正濾光器,使其光譜特性接近自然光;
b) 耐模擬氣候試驗裝置應能測量以下參數:
1) 輻照度;
2) 黑板溫度 ;
3) 噴淋 ;
4) 試驗進程及試驗循環數;
C) 這種裝置采用不會污染試驗用水的惰性材料制造;
d) 輻照度應在試樣的表面測量,并按要求進行控制。
應能測量或計算總紫外線輻照能量(J/m2 ),并作為試驗曝曬的主要依據來考慮。
9.3 試樣
試樣尺寸為100 mmx 100 mm(中間鉆ф6.5 mm-8 mm孔)和76 mmX300 mm.
9.4 試驗程序
9.4. 1 按照 GB 5137. 2-2002的規定測量曝曬前每塊試樣的透射比并對比試樣曝曬前的抗磨性。
9.4.2 每塊試樣相當于實車安裝時朝外的一面應對著輻照光源。
9.4.3 曝曬條件如下:
9.4.3.1 整個試樣表面的輻照度變化范圍不應超過 10%。
9.4.3.2 定期用洗滌劑和清水洗氛燈濾光片,并根據氙燈使用壽命定期更換氙燈。
9.4.3.3 在循環干燥階段,曝曬室內的溫度應通過足夠的循環空氣加以控制,以保證一個恒定的黑板溫度。
黑板溫度指示值應為 70℃±3℃,黑板溫度計應安裝在試樣架上,讀數應選擇光輻照產生較熱的值。
9.4.3.4 干燥階段濕度應保持在 50%±5%的范圍。
9.4.3.5 噴淋階段所用的去離子水,其二氧化硅固體雜質含量應小于 1 X106,并且不能在試樣上留下對以后測量有影響的較久殘余物或沉淀物。
9.4.3.6 水的pH值應控制在 6.0~8.0之間,電導率應小于5 μs/m。
9.4.4 應將足夠的水以薄霧狀形式均勻噴淋到試樣表面,并使其表面立即濕潤。
水霧應直接噴淋到試樣朝向光源的那一面,不允許循環使用噴淋用水或將試樣浸濕于水中。
9.4.5 試樣應環繞光源中心旋轉以保證均勻的輻照度,試樣架上應擺滿試樣或代用品,以保證溫度的均勻分布,試樣架上試樣背面應暴露在輻照室內環境中,但是,來 自室壁上的反射光不允許落到試樣的背面。如有必要,在不影響試樣表面的空氣自由循環的情況下,試樣可以安置背襯以擋住這種反射光。
9.4.6 試樣裝置應能保持連續光照和間斷噴淋,在 2h循環周期內單純光照 102 min和噴淋光照18 min.
9.4.7 試驗結束后,按規定要求清洗試樣,或按其生產廠家建議的方法除去試樣表面的殘留物。
9.5 結果判定
9.5. 1 通過觀察外觀質量來評價試驗后試樣的以下情況:
a) 氣泡;
b) 顏色;
c) 混濁;
d) 脫膠。
9.5.2 按 GB/T 5137.1-2002和GB/T 5137. 2-2002的規定測定其曝曬后的抗磨性及透射比。
9.6 結果表達
記錄試驗后試樣的外觀質量,并與試樣前的試樣外觀質量作比較,提交試樣曝曬前后所測定的透射比和抗磨性的變化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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