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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915.2一2002
前言
GB/T 18915《鍍膜玻璃》分為兩部分:
第 1部分;陽光控制鍍膜玻璃
第 2部分:低輻射鍍膜玻璃
本部分為 GB/T 18915《鍍膜玻璃》的第 2部分。
本部分由原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建筑用玻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與特種玻璃纖維研究所。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中國南玻科技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韓松、楊建軍、莫嬌、吳潔、周安心、朱梅、莊大建、龍霖星。
1 范圍
GB/T 18915的本部分規定了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用低輻射鍍膜玻璃,其他方面使用的低輻射鍍膜玻璃也可參照本部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較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680 建筑玻璃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GB/T 2680-1994,neq ISO 9050:1990)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6382. 1 平板玻璃集裝器具 架式集裝器具及其試驗方法
GB/T 6382. 2 平板玻璃集裝器具 箱式集裝器具及其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7841-1999 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
GB/T 18915. 1 鍍膜玻璃 第1部分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
1C/T 513 平板玻璃木箱包裝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8915的本部分。
輻射率 emissivity
輻射率即半球輻射率(hemispherical emissivity),是輻射體的輻射出射度與處在相同溫度的普朗克輻射體的輻射出射度之比。
低輻射鍍膜玻璃 low emissivity coated glass
低輻射鍍膜玻璃又稱低輻射玻璃、"Low-E',玻璃,是一種對波長范圍4. 5 ttm-25 pm的遠紅外線有較高反射比的鍍膜玻璃。低輻射鍍膜玻璃還可以復合陽光控制功能,稱為陽光控制低輻射玻璃。
針孔 pinhole
從鍍膜玻璃的透射方向看,相對膜層整體可視透明的部分或全部沒有附著膜層的點狀缺陷。
斑點 spot
從鍍膜玻璃的透射方向看,相對膜層整體色澤較暗的點狀缺陷。
劃傷 scratches
在鍍膜玻璃表面各種線狀的劃痕。可見程度取決于它們的長度、深度、位置和分布。
4 產品分類
4.1 產品按外觀質量分為優等品和合格品。
4.2 產品按生產工藝分離線低輻射鍍膜玻璃和在線低輻射鍍膜玻璃。
4.3 低輻射鍍膜玻璃可以進一步加工,根據加工的工藝可以分為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半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夾層低輻射鍍膜玻璃等。
5 技術要求
5. 1 總則
不同種類的低輻射鍍膜玻璃應符合表1相應條款的要求。
表 1 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條款
技術要求 |
離線低輻射鍍膜玻璃 |
在線低輻射鍍膜玻璃 |
試驗方法 |
厚度偏差 |
5.2 |
5.2 |
6.1 |
尺寸偏差 |
5.3 |
5.3 |
6.2 |
外觀質量 |
5.4 |
5.4 |
6.3 |
彎曲度 |
5.5 |
5.5 |
6.4 |
對角線差 |
5.6 |
5.6 |
6.5 |
光學性能 |
5.7 |
5.7 |
6.6 |
顏色均勻性 |
5.8 |
5.8 |
6.7 |
輻射率 |
5.9 |
5.9 |
6.8 |
耐磨性 |
—— |
5.10 |
6.9 |
耐酸性 |
—— |
5.11 |
6.10 |
耐堿性 |
—— |
5.12 |
6.11 |
5.2 厚度偏差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厚度偏差應符合G13 11614標準的有關規定。
5.3 尺寸偏差
5.3. 1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尺寸偏差應符合 GB 11614標準的有關規定,不規則形狀的尺寸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2 鋼化、半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尺寸偏差應符合GB 17841-1999標準的有關規定。
5.4 外觀質量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外觀質量
缺陷名稱 |
說 明 |
優 等 品 |
合 格 品 |
針孔 |
直徑<0.8mm |
不允許集中 |
|
0.8mm≤直徑<1.2mm |
中部:3.0×S,個,且任意兩針孔之間的距離大于300mm。 75mm邊部:不允許集中 |
不允許集中 | |
1.2mm≤直徑<1.6mm |
中部:不允許 75mnl邊部:3.0×S,個 |
中部:3.0只S,個; 75mm邊部:8.0×S,個 | |
1.6mm≤直徑≤2.5mm |
不允許 |
中部:2.0×S,個 75mm邊部:5.0×S,個 | |
直徑>2.5mm |
不允許 |
不允許 | |
斑點 |
1.0mm≤直徑≤25mm |
中部:不允許 75mm邊部:20×S,個 |
中部:5.0×S,個 75mm邊部:6.0×S,個 |
2.5mm<直徑≤5.0mm |
不允許 |
中部:1.0×S,個 75mm邊部:4.0×S,個 | |
直徑>5.0mm |
不允許 |
不允許 | |
膜面劃傷 |
0.1mm≤寬度≤0.3mm、 長度≤6.0mm |
不允許 |
不限,劃傷間距不得小于100 mm |
寬度>0.3mm或長度>60mm |
不允許 |
不允許 | |
玻璃面劃傷 |
寬度≤0.8mm、長度≤60mm |
3.0×S,條 |
|
寬度>0.8mm或長度>60 mm |
不允許 |
不允許 | |
注1:針孔集中是指在協100mm面積內超過20個。 注2:5是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注3:允許個數及允許條數為各系數與5相乘所得的數值,按GB/T8170修約至整數; 注4:玻璃板的中部是指距玻璃板邊緣75mm以內的區域淇他部分為邊部。 |
5.5 彎曲度
5.5.1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彎曲度不應超過0.2%。
5.5.2 鋼化、半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弓形彎曲度不得超過0.3%,波形彎曲度(mm/300mm)不得超過0.2%。
5.6 對角線差
5.6.1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對角線差應符合 GBll614 標準的有關規定。
5.6.2 鋼化、半鋼化玻璃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對角線差應符合 GB17841一1999標準的有關規定。
5.7光學性能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光學性能包括:紫外線透射比、可見光透射比、可見光反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光直接反射比和太陽能總透射比。這些性能的差值應符合表3規定。
表 3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光學性能要求 單位為百分數
項 目 |
允許偏差較大值(明示標稱值) |
允許較大差值(未明示標稱值) |
指 標 |
±1.5 |
≤3.0 |
注:對于明示標稱值(系列值)的產品,以標稱值作為偏差的基準,偏差的較大值應符合本表的規定;對于未明示標稱值的產品,則取三塊試樣進行測試,三塊試樣之間差值的較大值應符合本表的規定。 |
5.8 顏色均勻性
低輻射鍍膜玻璃的顏色均勻性,以CIELAB均勻空間的色差△E*來表示,單位:CIELAB。
測量低輻射鍍膜玻璃在使用時朝向室外的表面,該表面的反射色差△E*不應大于2. 5CIELAB色差單位。
5.9 輻射率
離線低輻射鍍膜玻璃應低于0. 15。
在線低輻射鍍膜玻璃應低于0. 25。
5.10 耐磨性
試驗前后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差值的值不應大于4%。
5.11 耐酸性
試驗前后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差值的值不應大于4%。
5.12 耐堿性
試驗前后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差值的值不應大于4%。
5.13 超過本章的其它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6 試驗方法
6.1 厚度偏差
按GB 11614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6.2 尺寸偏差
按GB 11614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6.3 外觀質f
按GB/T 18915. 1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6.4 彎曲度
按GB 17841-1999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6.5 對角線差
按GB 17841-1999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6.6 光學性能
6.6.1 從每批玻璃中隨機抽取 3片玻璃,從每片玻璃中部的同一位置切取 3塊 25 mm X 50 mm的試樣。對于鋼化、半鋼化的低輻射鍍膜玻璃,可以用以相同材料相同鍍膜工藝生產的非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代替。
6.6.2 光學性能按 GB/T 2680進行測定。試驗后 3塊試樣應全部符合規定要求。
6.7 顏色均勻性
按 GB/T 18915. 1進行測定,也可采用給出相同測試結果的方法。
6.8 輻射率
6.8.1 從每批玻璃中隨機抽取 3片玻璃,從每片玻璃中部的同一位置切取 3塊 50 mm X 50mm的試樣。對于鋼化、半鋼化的低輻射鍍膜玻璃,可以用以相同材料相同鍍膜工藝生產的非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代替。
6.8.2 輻射率按GB/T 2680進行測定,也可采用給出相同測試結果的方法。測量并計算3片試樣中心點的輻射率,結果準確至0.01。試驗后 3塊試樣應全部符合規定要求。
6.9 耐磨性
6.9. 1 從每批玻璃中隨機抽取 3片玻璃,從每片玻璃中部的同一位置切取 3塊 100 mm X 100 mm的試樣。對于鋼化、半鋼化的低輻射鍍膜玻璃,可以用以相同材料相同鍍膜工藝生產的非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代替。
6.9.2 按GB/T 18915.1進行測定。也可采用給出相同測試結果的方法。試驗后3塊試樣應全部符
合規定要求。
6.10 耐酸性
6.10.1 從每批玻璃中隨機抽取 3片玻璃,從每片玻璃中部的同一位置切取 3塊 50 mm X 25 mm的試
樣。對于鋼化、半鋼化的低輻射鍍膜玻璃,可以用以相同材料相同鍍膜工藝生產的非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代替。
6.10.2 浸漬前按GB/T 268。規定測定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也可采用給出相同測試結果的方法。
6.10.3 將試樣全部浸人(23±2)℃的 1 N的鹽酸中,浸漬 24 h,
6.10.4 浸漬后,用清水洗凈試樣,干燥試樣。按 6.10.2條的規定測量試樣浸漬后的可見光透射比,并求出試樣浸漬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差值的值。試驗后 3塊試樣應全部符合規定要求。
6.11 耐堿性
6.11.1 從每批玻璃中隨機抽取 3片玻璃,從每片玻璃中部的同一位置切取 3塊 50 mm X 25 mm的試樣。對于鋼化、半鋼化的低輻射鍍膜玻璃,可以用以相同材料相同鍍膜工藝生產的非鋼化低輻射鍍膜玻璃代替。
6. 11.2 浸漬前按 GB/T 2680規定測定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也可采用給出相同測試結果的方法。
6.11.3 將試樣全部浸人(23士2)℃的 1N的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漬 24 ho
6. 11.4 浸漬后,用清水洗凈試樣,干燥試樣。按 6.11.2條的規定測量試樣浸漬后的可見光透射比,并
求出試樣浸漬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差值的值。試驗后3塊試樣應全部符合規定要求。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5.2,5.3,5.4,5.5,5.6和可見光透射比差值。
7.1.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第 5章規定的所有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式生產后,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b)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組批與抽樣
7.2.1 組批
同一工藝、同一厚度、同一系列可見光透射比、同一等級、穩定連續生產的產品可組為一批。
7.2.2 抽樣
7.2.2. 1 出廠檢驗時,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狀況制定合理的抽樣方案抽取樣品。
7.2.2.2 型式檢驗、產品質量仲裁、監督抽查時,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及對角線差可
按GB/T 2828-1987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取AQL=6.500,具體見表4。當產品批量大于1 000片時,以1 000片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
批量范圍/片 |
樣本大小 |
合格判定數 |
不合格判定數 |
1~8 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000 |
2 3 5 8 13 20 32 50 80 |
0 0 1 1 2 3 5 7 10 |
1 1 2 2 3 4 6 8 11 |
7.2.2.3 對于產品所要求的其它技術性能,根據檢驗項 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 1 000片時,以 1 000片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
7.3 判定規則
7.3. 1 對產品尺寸偏差、厚度偏差、對角線差、彎曲度及外觀質量進行測定時:
一片玻璃測定結果,各項指標均符合第 5章規定的要求為合格。
一批玻璃測定結果,若不合格數不大于表 4中規定的不合格判定數時,則判定為該批產品上述指標合格,否則定為不合格。
7.3.2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7.3.3 綜合判定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性能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包裝、標識、運輸和貯存
包裝
玻璃用木箱或集裝箱 (架)包裝時,木箱包裝箱應符合 JC/T 513,集裝箱 (架)應符合GB/T 6382. 1 ,GB/T 6382. 2的要求。
8. 1.2 包裝箱內四周要墊泡沫塑料等緩沖材料,玻璃應用塑料袋密封嚴實,必要時,放置足量的干燥劑,玻璃之間用適當材料隔離。離線低輻射鍍膜玻璃開箱后,應盡快使用完。
8.2 標志
包裝箱上應有生產廠名、商標、產品名稱、產品代號(如果有)、等級、厚度、類別、規格、數量、生產裝箱日期、保質期、使用說明、膜面標識、輕放、易碎、防雨、堆放方向等標識、標志。
8.3 貯存和運輸
8.3. 1 低輻射鍍膜玻璃應貯存在干燥的庫房內,在運輸和裝卸時應有防雨措施。
8.3.2 在貯存、運輸和裝卸時,箱蓋向上,玻璃箱可以傾斜6°-7°堆放。
8.3.3 運輸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玻璃傾倒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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