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
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須經當地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
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1)列入國家商檢部門公布的《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3)對
外貿易合同(包括信用證、購買證,)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
(4)對外貿易關系人需要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
(5)輸入國相關部門規定須經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上述出口商品未經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一律不準出口。
辦理申請出口商品檢驗的基本程序是:
一、報驗。具有該商品出口經營權的單位或受其委托的單位填寫《出口商品檢驗申請單》,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
報驗時,須隨附下列單據或證明:
(1)出口貨物明細單;
(2)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其他供通關用的憑證(如《××商檢局放行通知單》);
(3)對外貿易合同或售貨確認書及有關函電、信用證(或購買證)。如信用證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電;
(4)憑樣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樣;
(5)經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檢驗的,須加附廠檢結果單或化驗報告單,如同時申請鑒重的,須加附重量明細單(磅碼單)。
二、檢驗。報驗的出口商品,原則上由商檢機構進行檢驗,或由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商檢機構也可視情況,根據生產單位檢驗或外貿部門驗收的結果換證,也可派出人員與生產單位共同進行檢驗。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如輸入國相關部門法令、法規規定 )或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
三、出證。出口商品經檢驗合格的,由商檢機構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檢驗圖章。經檢驗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簽發《不合格通知單》。根據不合格的原因,商檢機構可酌情同意申請人申請復驗,復驗原則上僅有一次,或由申請單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請復驗。復驗時應隨附加工整理情況報告和《不合格通知單》,經復驗合格,商檢機構簽發《檢驗證書》。辦理申請進出口商品免驗放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