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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6號
《個體工商戶條例》已經2011年3月30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個體工商戶條例
靠前條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登記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相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相關部門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相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相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登記部門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部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部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部門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登記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相關部門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相關部門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資金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資金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資金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部門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部門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部門提請,由登記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部門,由登記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較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寶島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籌備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相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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