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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各地較低工資標準“漲”聲一片。
隨著今年年初江蘇省在全國率先確定上調較低工資標準,一季度以來,寧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天津等省市自治區相繼調高了較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過20%。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個省份計劃在年內適時調整較低工資標準。
與此同時,收入分配制度改變的其他具體措施也在緊鑼密鼓地制定過程中。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臺,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將被納入其中。
中小企業工資協商推進難
5月1日起,寧夏上調較低工資標準,增幅達24.9%;吉林省新制定的較低工資標準也于5月起執行,平均漲幅為22.9%,這是自2007年7月以來,吉林省初次調整較低工資標準。
針對各地較低工資標準的上調,北京大學國民經濟核算與經濟增長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讓收入分配更趨合理,此舉另一大意義在于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發放工資增加了,生產成本就會增加,這就逼迫企業必須向更有技術含量的領域轉型。”
現實中,為了削減人力成本,各地規定的較低工資標準,往往會成為一些企業為員工設定的標準工資。盡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臺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相關部門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售價趨勢增長”四種情況之一,都可以提出漲薪要求。
傳統的企業工資確定方法是: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而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兩年之前就已被寫入相關部門工作報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國人大十一屆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相關部門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報告把“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上升到了相關部門行政層面的具體要求。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較性。”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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