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1999.05.14發布 2000.01.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在原國家標準GB 11614-1989《
浮法玻璃》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
GB11614-1989《浮法
玻璃》 國家標準分為優等品、一級品、合格品,本標準在修訂時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進行了分類,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和建筑級,并按不同的用途確定了不同的質量指標,以利于用戶進行選擇,更好地滿足了用戶的需要。
在技術要求上,本標準參考了JIS R3202:1996《浮法和磨光
平板玻璃》和EN572-2: 1994《浮法玻璃》標準,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比原國家標準有所提高,外觀質量指標嚴于日本和歐洲標準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玻璃對角線差的要求,檢驗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適當修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14-1989。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標準化研究所、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武慶濤、王玉蘭、譚景亞、劉志付、田純祥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制鏡、汽車和建筑等使用的浮法玻璃。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較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 可見光透射比、 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neq ISO 9050:1990)
GB/T 8170-1987 數值修約規則
JB/T 7979-1995 塞尺
3 分類
3.1 浮法玻璃按用途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建筑級。
3.2 浮法玻璃按厚度分為以下種類:
2mm、3mm、4mm、5mm、6mm、8mm、10mm、12mm、15mm、19mm。
4 要求
4.1 浮法玻璃應為正方形或長方形。 其長度和寬度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尺寸允許偏差 mm
厚度 尺寸允許偏差
尺寸小于3000 尺寸3000-5000
2,3,4 ±2 -
5,6 ±3
8,10 +2,-3 +3,-4
12,15 ±3 ±4
19 ±5 ±5
4.2 浮法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規定,同一片玻璃厚薄差,厚度2mm、3mm為0.2mm;厚度4mm、5mm、6mm、8mm、10mm、0.3mm 。
4.3建筑級浮法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2 厚度允許差 mm
厚度 允許偏差
2,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5
19 ±1.0
表3 建筑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
缺點種類 質量要求
氣泡 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0.5mm≤L≤1.5mm 長度,L1.5mm〈L≤3.0mm 長度,L3.0mm〈L≤5.0mm 長度,LL〉5.0mm
5.5×S,個 1.1×S,個 0.44×S,個 0,
夾雜物 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0.5mm≤L≤1.0mm 長度,L1.0mm〈L≤2.0mm 長度,L2.0mm〈L≤3.0mm 長度,LL〉3.0mm
5.5×S,個 1.1×S,個 0.44×S,個 0,個
點狀缺點密集度 長度大于1.5mm的氣泡和長度大于1.0mm的夾雜物;氣泡與氣泡、夾雜物與夾雜物或氣泡與夾雜物的間距應大于300mm
線道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劃傷 長度和寬度允許范圍及條數
寬0.5mm,長60mm,3×S,條
光學變形 入射角:2mm 40°;3mm 45°;4mm以上 50°
表面裂紋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斷面缺點 爆邊、凹凸、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
注: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氣泡、夾 雜物的個數及劃傷條數允許范圍為各系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應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4.4 汽車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3mm、4mm、5mm、6mm為主。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
4.5 制鏡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 3mm、5mm、6mm為主。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
4.6 浮法玻璃對角線差應不大于對角線平均長度的0.2%。
4.7 浮法玻璃彎曲度不應超過0.2%。
4.9 對有特殊要求的浮法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4 汽車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
缺點種類 質量要求
氣泡 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1.0mm〈L≤1.5mm 長度,L L〉1.5mm
3×S,個 2×S,個 0.5×S,個 0, 個
夾雜物 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0.3mm≤L≤0.5mm 長度,L0.5mm〈L≤1.0mm 長度,LL〉1.5mm
2×S,個 1×S,個 0,個
點狀缺點密集度 長度大于1.0mm的氣泡和長度大于0.5mm的夾雜物;氣泡與氣泡、夾雜物與夾雜物或氣泡與夾雜物的間距應大于300mm
線道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劃傷 長度和寬度允許范圍及條數
寬0.2mm,長40mm,2×S,條
光學變形 入射角:2mm 45°;3mm 50°;4mm、5mm、6mm以上 60°
表面裂紋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斷面缺點 爆邊、凹凸、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
注: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氣泡、夾雜物的個數及劃傷條數允許范圍為各系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應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表5 制鏡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
缺點種類 質量要求
氣泡 2mm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3mm、5mm、6mm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1.0mm〈L≤1.5mm 長度,L L>1.5mm 長度,L 0.3mm≤ 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1.0mm〈L≤1.5mm 長度,L L〉1.5mm
2×S,個 1×S,個 0.5×S,個 0,個 3×S,個 2×S,個 0.5×S,個 0,個
夾雜物 2mm玻璃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3mm、5mm、6mm玻璃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L>1.0mm 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L〉1.0mm
2×S,個 0.5×S,個 0,個 1×S,個 0.5×S,個 0,個
點狀缺點密集度 長度大于0.5mm的氣泡及夾雜物的間距應大于300mm
線道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劃傷 長度和寬度允許范圍及條數
寬0.1mm,長30mm,2×S,條
光學變形 入射角:2mm 45°;3mm 55°;5mm、6mm 60°
表面裂紋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斷面缺點 爆邊、凹凸、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
注: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氣泡、夾雜物的個數及劃傷條數允許范圍為各系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應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表六 浮法玻璃可見光透射比
厚度,mm 可見光透射比,%
2 89
3 88
4 87
5 86
6 84
8 82
10 81
12 78
15 76
19 72
5 檢驗方法
5.1 尺寸測定
用較小刻度為1mm的鋼卷尺,測量兩條平行邊的距離.
5.2 厚度測定
用符合GB/T 1216規定的精度為0.01mm的外徑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儀器, 在距玻璃板邊15mm內的四邊中點測量. 同一片玻璃厚薄差為四個測量值中非常大值 與較小值之差.
5.3 外觀質量測定
5.3.1 氣泡、夾雜物、線道、劃傷及表面列紋測定
在不受外界光線的影響下,如圖1所示,將試樣玻璃垂直放置在距屏幕(安裝有數支40W、間距為300mm的平行熒光燈,并且是黑色無光澤屏幕)600mm的位置,打開熒光燈,距試樣玻璃600mm處下面進行觀察。氣泡、夾雜物的長度測定用放大10倍、精度為0.1mm的讀數顯微鏡測定。
圖1 檢查缺點的布置圖
5.3.2 光學變形測定
如圖2所示, 試樣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視線透過試樣觀察屏幕條紋,首先讓條紋明顯變形,然后慢慢轉動試樣直到變形消失。記錄此時的入射角度。
圖2 光學變形的測定
5.3.3 斷面缺點測定 用鋼直尺測定爆邊、凹凸非常大部位與板邊之間的距離。缺角沿原角等分線向內測量。如圖3所示
圖3 斷面缺點的測定
5.4 對角線差測定 用較小刻度為1mm的鋼卷尺,測量玻璃板對應角頂點之間的距離。
5.5 可見光透射比測定
浮法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按GB/T 2680進行測定。
5.6 彎曲度測定
將玻璃垂直放置,不施加外力,沿玻璃表面任意放置長1000mm的鋼直尺,用符合JB/T 7979-1995塞尺測量直尺邊與玻璃板之間的非常大間隙。
6 檢驗規則
6.1 玻璃出廠必須檢驗第4章要求規定的所有項目。
6.2 產品檢驗按表(7)規定的玻璃批量和抽樣數隨機取樣。
表7 抽樣表
批量范圍 樣本大小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000 80 10 11
6.3 判定規則
6.3.1 一片玻璃檢驗結果,各項指標均達到該等級的要求為合格。
6.3.2 一批玻璃檢驗結果,若不合格片數大于或等于表7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玻璃應用木箱或集裝箱(架)包裝,箱(架)應便于裝卸、運輸。每箱(架)的包裝數量應與箱(架)的強度相適應。一箱(架)應裝同一厚度、尺寸、級別的玻璃,玻璃之間應采取防護措施。
7.2 包裝箱(架) 應附有合作證,標明生產廠名或商標、玻璃級別、尺寸、厚度、數量、生產日期、本標準號和輕搬正放、易碎、防雨怕濕的標志或字樣。
7.3 運輸時應防止箱(架)傾倒滑動。在運輸和裝卸時需有防雨措施。
7.4 玻璃必須貯存在不結露或有防雨設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