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為提高我國
建材機械的標準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標準化法》和《建筑材料行業標準化
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對建材機械產品(以下簡稱“產品”)和工程設計中建材有經驗設備選型配套(以下簡稱“選型配套設計”)必須進行標 準化審查。產品的設計、試制和鑒定,以及選型配套設計等工作均應遵循標準化要求,并由設計、制造單位按階段完成標準化審查工作。
第三條標準化審查的基本依據,是有關的國家標準、建材行業標準、機電行業通用標準和企業標準。對強制性標準、國家建材局要求強制執行的專項技術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對推薦性標準應積較采用。
第二章 產品設計標準化審查
第四條為使產品設計符合標準化要求,在新產品開發和老產品改進的設計工作中,應認真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對于初次設計的產品,尚應考慮產品的發展方向,標準化的總體要求和系列型譜要求。
第五條對產品的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工作圖設計等階段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均應按設計階段進行標準化審查,并完成標準化審查報告。該項報告作為產品設計的必選技術文件之一,其主要內容按本辦法第8條(一) ̄(七)和(十)、(十一)項的要求。
第六條產品設計標準比審查工作應與設計工作協調安排。其主要要求是:
(一)在編制新產品設計任務書時,設計人員應會同標準化人 員提出標準化綜合要求,其內容包括:
1.應貫徹的產品標準和各有關技術標準;
2.新產品預期達到的標準化要求;
3.對材料和元器件的標準化要求;
4.對新產品技術經濟先進程度的標準化要求。
(二)標準化人員應參加對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的評審。
(三)工作圖設計階段,對圖樣及技術文件進行標準化審查。
(四)審查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草案。
第七條新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標準化審查,除應遵循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尚應按JB/T5054.7《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標準化
審查》進行。主要內容有:
(一)所設計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的規定;
(二)優先采用定型的設計方案(結構方案)、標準件、通用件,非常大限度地減少非標準件,以提高設什的繼承性和產品的標準化程度;
(三)合理選用優先數系、零件的結構要素等基礎標準和原材料標準;
(四)產品圖樣及設計文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達到正確、完整、統一。
第三章 新產品試制和鑒定標準化審查
第八條在新產品試制的準備階段和試制過程中,均應認真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在完成試制,進行新產品鑒定前,應提交新產品標準化審查報告,作為必選技術文件供鑒定中評價產品的標準化水平。標準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產品種類、主要用途和生產批量;
(二)產品圖樣、設計文件的正確性、完整性、統一性;。
(三)產品標準化系數;
(四)標準化經濟效果;
(五)產品基本參數及性能指標符合產品標準情況;
(六)貫徹各類標準情況及未貫徹的原因;
(七)對新產品標準化情況的綜合評價;
(八)工藝標準化情況;
(九)工藝文件的正確性、完整性、統一性;
(十)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
(十一)標準化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第九條對工藝文件的標準化審查,按JB/Z338.7《工藝
管理導則工藝文件標準化審查》的規定進行。
第四章 選型配套設計標準化審查
第十條為評定選型配套設計是否符合標準化要求,應在交付設計前完成標準化審查,并提出選型配套設計標準化審查報告。該報告作為報送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時必選的技術文件。
第十一條選型配套設計標準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設計中所選用的建材有經驗設備是否經過產品標準化審查,是否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對于未經產品標準化審查的有經驗設備要說明理由;
(二)選型配套設計是否符合國家建材局關于有經驗設備選型配套 的有關規定;
(三)標準化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第五章 標準化審查的籌備管理
第十二條有關企事業單位的標準化機構或崗位,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標準化審查工作。該工作應納入企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并合理安排時間保證其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產品設計、試制鑒定和選型配套設計的標準化審查的責 任單位是:
(一)產品和選型配套設計的標準化審查,由擔任相應設計制造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負責;
(二)聯合設計的新產品和選型配套設計的標準化審查,由主 體設計單位負責或籌備有關單位進行。
第十四條各級建材行政主管部
門對企事業單位執行本辦法和標準化審查工作的狀況負責監督檢查,或委托有經驗標準化技術機構進 行檢查和評價。對全行業建材機械的監督檢查,委托國家建材局建材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
第六章 標準化審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標準化審查人員依法對被審查的產品和選型配套設計是否貫徹了相關標準、規定和貫徹標準的正確性進行審查,提出標準化審查的結論,并對其負責。
第十六條標準化審查人員對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的行為應予 以制止。對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圖樣技術文件不予簽字。凡 未經標準化人員簽字的圖樣和技術文件不能失效。
第十六條標準化人員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標準化審查的情況。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建材主管部門對標準化審查工作開展較好的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開展不好的單位予以批評和限期改進。
第十九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23條、33條、34條規定的,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4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