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 :
防火玻璃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號 :GB 15763-1995
標準發布單位:國家標準局 發布
標準正文 :正文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火
玻璃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船舶用防火玻璃,其他用途的防火玻璃也可參照使用。
二、引用標準
GB 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216外徑千分尺
GB 3385船用舷窗和矩形窗鋼化
安全玻璃非破壞性強度試驗沖壓法
GB 4871普通
平板玻璃 GB 5l37.3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和耐燃燒試驗方法。
GB 9963
鋼化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1946船用鋼化安全玻璃
GB 12513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JB 503飛機夾層玻璃通用試驗方法
三、術語
防火玻璃:在規定的耐火試驗中能夠保持其完整性和隔熱性的特種玻璃。
四、分類
4.1防火玻璃按用途分類
a. A類:建筑用防火玻璃及其他防火玻璃。
b.B類:船用防火玻璃,包括舷窗防火玻璃和矩形窗防火玻璃,外表面玻璃板是鋼化安全玻璃,內表面玻璃板材料類型可任意選擇。
4.2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等級
4.2.1A類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為:高等、乙級、丙級。
4.2.2B類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為:B-0級、B-15級。
4.3標記示例
一塊厚度為15mm,耐火性能為乙級的A類防火玻璃的標記如下:
1高等-乙GB 15763-1995
一塊厚度為19mm,耐火性能為B-15級的B類防火玻璃標記如下:
19 B-15 GB 15763-1995
五、技術要求
5.1 制造防火玻璃可選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鋼化玻璃作原片,原片玻璃應各自符合GB 4871、GB11614、GB 9963的規定
5.2尺寸及允許偏差
5.2.1 A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必須符合表1和表2的規定。
表 1 A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 mm
玻璃的總厚度δ 長度或寬度L
L≤1200 1200<2400 δ ±5 ±4 17≤δ<24 ±3 11≤δ<17 ±2 5≤δ<11> 24 ±5 ±6
表 2 A類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 mm
5≤δ<11 ±1 11≤δ<17 ±1 17≤δ≤24 ±1.3 δ>24 ±1.5
5.2.2 B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及允許偏差
5.2.2.1 B類防火玻璃的厚度由需雙方商定,但外表面玻璃的厚度應不低于GB11946 中相對于該類型和公稱尺寸的矩形窗或舷窗所給出的厚度的較小值。
5.2.2.2 B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GB 11946中第4章的規定,厚度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外觀質量
5.3.1 A類防火玻璃的外觀質必須符合表3的規定,周邊15mm范圍內不做規定。
表 3
種類 高等 乙級 丙級
允許數量
缺點名稱 優等品 合格品 優等品 合格品 優等品 合格品
氣泡 直徑300mm 直徑300mm 直徑300mm 直徑300mm 直徑300mm 直徑300mm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長
長0.5-1mm 長1-2mm 長0.5-1mm 長1-2mm 長0.5-1mm 1-2mm的氣泡
的氣泡3個 的氣泡6個 的氣泡2個 的氣泡4個 的包泡1個 3個
膠合層 直徑500mm 直徑500mm 直徑500mm 直徑500mm 直徑500mm 直徑500mm 雜質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圓內允許
長2mm以下 長3mm以下 長2mm以下 長3mm以下 長2mm以下 長3mm以下的
的雜質4個 的雜質5個 的雜質3個 的雜質4個 的雜質2個 雜質3個
裂痕 不允許存在
爆邊 每平方米允許有長度不超過20mm、自玻璃邊部向玻璃表面延伸高層度不超過厚度一半的爆邊
4個 6個 4個 6個 4個 6個
疊差
磨傷 不得影響使用,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脫膠
5.3.2 B類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乙級優等品的規定,邊部狀況應符合GB11946中第5.2條的規定。
5.4 耐火性能
5.4.1 A類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必須符合表4的規定。
表 4 min
耐火等級 耐火性能
高等≥ 72
乙級≥ 54
丙級≥ 36
5.4.2 B類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必須符合表5的規定。
表 5
耐火等級 耐火性能
B-0 級 經過30min試驗后,火焰不穿透
B-15級 經過30min試驗后,火焰不穿透。此外,在15min內,背火
面玻璃的平均溫度升高不超過起始溫度139℃,玻璃表面的
任何地方,溫度升高也不得超過起始溫度225℃
5.5 彎曲度
5.5.1 A類防火玻璃的彎曲度不可超過0.3%。
5.5.2 B類防火玻璃的彎曲度不可超過0.2%.
5.6 光學性能
5.6.1 A類防火玻璃透光度必須符合表6的規定。
表 6
玻璃的總厚度 透光度,%
5≤δ〈11 ≥75
11≤δ〈17 ≥70
17≤δ≤24 ≥65
δ〉24 ≥60
5.6.2 B類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和光學角位移
除用在駕駛室和觀察室的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和光學角位移符合GB 11946中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外,其他部位用防火玻璃的透光度應符合5.6.1的規定。
5.7耐熱性能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3塊試樣的外觀質量、光學性能均符合5.3條和5.6條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3塊新試佯,3塊均符合規定時為合格。
5.8耐寒性能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3塊試樣的外觀質量、光學性能均符合5.3條和5.6條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3塊新試樣,3塊均符合規定時為合格。
5.9耐輻照性能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3塊試樣均符合下述規定時為合格,1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3塊新試樣,3塊均符合規定則為合格。
試驗后試樣均不可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同時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的相對減少率應不大于10%,見下式:
(a-b)/a×高標準≤10%
式中:a----紫外線照射前的透光度;
b——紫外線照射后的透光度。
5.10力學性能
5.10.1A類防火玻璃的抗沖擊性能。
取6塊試樣進行試驗,5塊或5塊以上符合下述a、b規定的任一條件時為合格,3塊或3塊以下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4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6塊均符合時為合格。
a.玻璃沒有破壞。
6.如果玻璃破壞,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5.10.2B類防火玻璃的抗沖壓性能
此項性能僅對B類防火玻璃的外表面鋼化玻璃進行檢驗。
隨機抽取在相同工藝條件下生產,相同尺寸和厚度的4塊玻璃進行試驗,每塊玻璃試驗后不破碎為合格,多于1塊的玻璃破碎為不合格。
當1塊玻璃在試驗中破壞時,再追加試驗4塊新試樣,4塊均不破碎為合格。
六、檢驗方法
6.1尺寸及厚度的測量
尺寸用較小刻度為lmm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厚度用符合GB1216規定的千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四邊中點,結果以四點平均值表示,數值準確到0.1 mm。
6.2外觀質量
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
6.3耐火性能
按GB 12513鑲在構件上進行耐火試驗。
6.4彎曲度
將玻璃垂直立放,把鋼板尺的直線邊緊貼試樣,用塞尺測定玻璃與鋼板尺之間的非常大縫隙,此值與邊長之比的百分率即為該玻璃的彎曲度。
6.5光學性能
按GJB503的第10章進行檢驗,也可采用等效的設備進行檢驗。
6.6耐熱性能
6.6.1采用尺寸為300mm×300mm的試樣。試驗前,試祥應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外觀質量并詳細記錄缺點情況。
6.6.2將試樣放人恒溫箱,并使箱內溫度升至50℃,保持6h后取出。
6.6.3將取出的試樣,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6.7耐寒性能
6.7.1采用尺寸為300mm×300mm的試佯。試驗前,試樣應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外觀質量并詳細記錄缺點情況。
6.7.2將試樣放入低溫箱,并使箱內溫度降至-20℃,保持6h后取出。
6.7.3將取出的試樣,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6.8耐輻照性能
按GB5137.3方法進行檢驗。
6.9A類防火玻璃的抗沖擊性能
6.9.1采用610mm×610mm的試佯,試驗前在23±5℃的室內保持4h,取出后立即進行試驗。
6.9.2將試樣放在圖1所示的框架上,當防火玻璃所用原片玻璃厚度不同時,應將薄的一面朝向沖擊體。
6.9.3采用質量為1040g±10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置在距離試樣表面1000mm高度的位置,從靜止的狀態不加外力自由下落在試樣中心點25mm以內,觀察其破壞的狀態,一塊試樣只能沖擊一次。
6.10B類防火玻璃的抗沖壓性能
按GB 33885進行檢驗。
七、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7.1.1 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尺寸偏差 、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7.1.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的全部項目,但耐輻照性能可根據產品用途由供需雙方定是否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非常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非常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抽樣方案
7.2.1 A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觀質量、變曲度按表7進行隨機抽樣。
表 7 塊
批量范圍 抽樣數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2~8 2 0 1
9~15 3 0 1
16~25 5 1 2
25~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7.2.2 B類防火玻璃的抽樣方案應符合GB 11946中7.2 條的規定。
7.2.3 對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產品檢驗時,根據檢驗項目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與制品相同材料和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
7.3 判定規則
若A類防火玻璃產品的尺寸偏差、外觀或彎曲度的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表7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尺雨偏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不合格。
若B類防火玻璃產品尺寸偏關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的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GB 11946中7.2 條表11 中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不合格。
防火玻璃的其他性能應符合相應條款規定。否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若上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八、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8.1.1 產品標志
每塊產品的右下角必須有不易擦掉的標志、生產廠名或商標。
8.1.2 包裝標志
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明箱內包裝產品的名稱、規格、耐火等級、數量、收貨單位、生產廠名、出廠日期。并貼上(或寫上)符合GB191 的“小心輕放、防潮、向上”的標志。
8.2 包裝
8.2.1 產品應用木箱或其他包裝箱包裝,玻璃應垂直立放在箱內,每塊玻璃應用塑料布或紙包裹,玻璃與包裝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點的輕軟材料填實。
8.2.2 包裝箱內應放有合格證和裝箱單,裝箱單上應表明產品種類、規格和裝箱日期。
8.3 運輸
運輸時,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長度應與車輛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垂直存放在干燥的室內。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志君、龔蜀一、汪如洋、田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