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國洛陽
浮法玻璃技術
管理規定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發布
【頒布日期】 19941223
【實施日期】 199504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企業
管理
【文號】
【名稱】 中國洛陽浮法
玻璃技術管理規定
【題注】
【內容】 靠前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以下簡稱洛陽浮法技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
外貿易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洛陽浮法技術是機密級國家秘密技術,屬國家技術
出口控制項目。
第三條 凡在洛陽浮法技術基礎上研究開發的浮法玻璃工藝、技術、裝備均屬洛陽浮法技術范圍,包括工藝、方法、圖紙、資料、訣竅、器具、設備、材料等。
第四條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
建材局)代表國家對洛陽浮法技術實行歸口管理。管理范圍包括:涉及該項技術的轉讓、許可;技術出口審查;無形資產評估審定;二次開發;延伸開發成果權屬界定和價值評定等。
第五條 中國新型建筑材料設計研究院、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具有洛陽浮法技術的設計使用資格。其它單位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設計工作,必須經過國家建材局審批。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項目的前期和設計工作。
第六條 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建設并從事生產的單位,必須申辦使用許可證。已投產或在建的單位,要補辦使用許可證,遵守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義務。擬使用單位,不論項目性質,都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前,向國家建材局申辦使用許可證。
第七條 使用洛陽浮法技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按《技術出口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暫行規定》辦理:
(一)境內法人利用境外資金和境外法人向境內投入資金;
(二)境內境外法人使用國外浮法技術及設備在使用洛陽浮法技術企業中,投入資金新建或改造原有生產線;
(三)出口洛陽浮法技術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入資金。
第八條 凡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在境內外建立浮法玻璃生產線的中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資企業,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均要支付技術使用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技術使用費進行管理,用于洛陽浮法技術的開發,對技術帶有單位的分配和獎勵技術出口單位。
第九條 洛陽浮法技術審查、技術出口審查、辦理許可證,均使用“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科技保密審查專項使用章”。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法律條款處理。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根據本規定,可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建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