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1999.05.14發布 2000.01.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在原國家標準GB 11614-1989《
浮法玻璃》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
GB11614-1989《浮法
玻璃》 國家標準分為優等品、一級品、合格品,本標準在修訂時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進行了分類,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和建筑級,并按不同的用途確定了不同的質量指標,以利于用戶進行選擇,更好地滿足了用戶的需要。
在技術要求上,本標準參考了JIS R3202:1996《浮法和磨光
平板玻璃》和EN572-2: 1994《浮法玻璃》標準,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比原國家標準有所提高,外觀質量指標嚴于日本和歐洲標準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玻璃對角線差的要求,檢驗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適當修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14-1989。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標準化研究所、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武慶濤、王玉蘭、譚景亞、劉志付、田純祥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制鏡、汽車和建筑等使用的浮法玻璃。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較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 可見光透射比、 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neq ISO 9050:1990)
GB/T 8170-1987 數值修約規則
JB/T 7979-1995 塞尺
3 分類
3.1 浮法玻璃按用途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建筑級。
3.2 浮法玻璃按厚度分為以下種類:
2mm、3mm、4mm、5mm、6mm、8mm、10mm、12mm、15mm、19mm。
4 要求
4.1 浮法玻璃應為正方形或長方形。 其長度和寬度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尺寸允許偏差 mm
厚度
尺寸允許偏差
尺寸小于3000
尺寸3000-5000
2,3,4
±2
-
5,6
±3
8,10
+2,-3
+3,-4
12,15
±3
±4
19
±5
±5
4.2 浮法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規定,同一片玻璃厚薄差,厚度2mm、3mm為0.2mm;厚度4mm、5mm、6mm、8mm、10mm、0.3mm 。
4.3建筑級浮法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2 厚度允許差 mm
厚度
允許偏差
2,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5
19
±1.0
表3 建筑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
缺點種類
質量要求
氣泡
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
0.5mm≤L≤1.5mm
長度,L
1.5mm〈L≤3.0mm
長度,L
3.0mm〈L≤5.0mm
長度,L
L〉5.0mm
5.5×S,個
1.1×S,個
0.44×S,個
0,
夾雜物
長度及個數允許范圍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1.0mm〈L≤2.0mm
長度,L
2.0mm〈L≤3.0mm
長度,L
L〉3.0mm
5.5×S,個
1.1×S,個
0.44×S,個
0,個
點狀缺點
密集度
長度大于1.5mm的氣泡和長度大于1.0mm的夾雜物;氣泡與氣泡、夾雜物與夾雜物或氣泡與夾雜物的間距應大于300mm
線道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劃傷
長度和寬度允許范圍及條數
寬0.5mm,長60mm,3×S,條
光學變形
入射角:2mm 40°;3mm 45°;4mm以上 50°
表面裂紋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斷面缺點
爆邊、凹凸、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
注: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氣泡、夾 雜物的個數及劃傷條數允許范圍為各系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應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4.4 汽車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3mm、4mm、5mm、6mm為主。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
4.5 制鏡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 3mm、5mm、6mm為主。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
4.6 浮法玻璃對角線差應不大于對角線平均長度的0.2%。
4.7 浮法玻璃彎曲度不應超過0.2%。
4.9 對有特殊要求的浮法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