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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玻璃瓶的回收、循環利用,可謂善莫大焉。既節約了資源和能源,又實現了垃圾減量,減輕了環衛部門的工作量,節約了填埋垃圾的土地,是“無廢城市”建設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國的玻璃瓶回收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加以強化執行。對此,環境法學家常紀文認為,各地現在正在推進垃圾分類的立法,應該趁機把玻璃瓶的強制性回收、循環利用納入地方立法。
海邊隨意丟棄的玻璃瓶,很容易變成碎玻璃,在大自然中不容易降解,給海濱的游人留下安全隱患。
玻璃瓶回收利用善莫大焉
由于具有阻隔性強、透明度高的優點,玻璃瓶被廣泛用作啤酒、飲料、調味品和化妝品等的包裝容器。這是一個新舊瓶共存的特殊市場,并以舊瓶居多。在包裝產品中,玻璃瓶的生產是耗能之一,因此企業對其自家玻璃瓶回收再利用很有價值。
即便是耗能較多的玻璃瓶回爐再造這種回收方式,每回收1噸玻璃包裝可節約800公斤石英砂,130公斤燒堿,130公斤石灰石,140升重油。
至于更為節能便捷的原型復用方式,如啤酒瓶、汽水瓶、醬油瓶、食醋瓶、飲料瓶及部分罐頭瓶等的原型復用,它為生產商及環保處理節約的成本和能源就更為可觀了。可以設想一下,我國每年生產的上百億瓶啤酒如果完全使用石英原料生產,其所需原料及能耗、排污是多么驚人的數字。
雖然白酒瓶、藥品(醫用)瓶幾乎不進行循環利用,但這些玻璃包裝回收之后,也可以制成其他有用材料,例如將玻璃碎片用于建筑用磚、玻璃棉絕緣材料、反光板材料和服裝用裝飾品,也可以用來生產污水管道,制取石棉瓦等各種建材與日常用品。
我國廢舊玻璃回收率很低
在食品包裝領域,玻璃容器具有外觀美、透明度高、化學穩定性好、耐腐(酸)蝕能力強、易于生產制造等優點。生產酒類、果汁類飲料和酸奶等產品的企業多傾向于用玻璃瓶包裝。
玻璃容器具有外觀美、化學穩定性好、耐酸蝕等優點,有不少酒類、果汁類飲料和酸奶的生產企業愛用玻璃瓶包裝
然而,目前我國玻璃制品的回收率確實太低。全世界玻璃制品回收利用率平均水平已接近50%,我國寶島地區達到84%,德國甚至高達97%,而我國這項工作由于不受重視而相關統計數據匱乏。記者在網上查到的只有一項2006年的數據,當時有學者估算我國廢舊玻璃的回收率僅13%,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國回收率低得可憐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回收網點設置不合理、回收裝置不配套、基層回收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回收公司規模小且經營不規范等。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玻璃瓶產能富余,企業買新玻璃瓶花的錢可能比回收再利用還少,自然不愿辛辛苦苦去做回收再利用了。
可是,如果玻璃瓶與其他垃圾混在一起以傳統的填埋等方式處理,不僅浪費了能源、帶來污染,還會浪費大量土地資源。所以,從節能和環保的角度看,食品飲料行業玻璃容器的回收再利用勢在必行,尤其是使用量大的瓶裝啤酒和飲料等。從實踐來看,食品生產企業將其自家的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保留其原有的使用用途,避免被丟棄成為生活垃圾,這是環保的循環利用方式,也是食品企業生產者環保責任的一種體現,無疑是值得提倡和推廣的。
當然,具備了完備的回收網點,消費者也必須具備保護環境的意識,否則沒有消費者的配合,回收制度也只會流于形式。
食品企業回收自家舊瓶不屬于固廢
9月15日,記者問及廢棄玻璃瓶的環境危害時,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研究中心高等工程師方剛認為:“污染防治攻堅戰是十九大提出的我國一體建成小康決勝時期的三大戰役之一。企業回收其自家玻璃瓶會給污染防治攻堅戰帶來積較正面的影響。由于玻璃瓶的化學性質非常穩定,很難自然分解,在自然界中完全降解需要至少4000年,一部分玻璃瓶還含有鋅、銅等重金屬物質,會對土壤和地下水產生污染。尖銳的玻璃制品碎片,還會對社會以及人民生活造成不便甚至傷害,所以對于廢棄玻璃瓶處理辦法是企業對其自家玻璃瓶進行回收再利用。”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研究中心高等工程師方剛鄭廷穎攝
那么,企業在開展自家玻璃瓶回收的時候,回收到廠區的舊玻璃瓶屬于固廢嗎?對此,方剛澄清道:“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2017),任何不需要修正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裝物,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正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裝物,可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所以,企業在開展自家玻璃瓶回收的時候,就是屬于保留了其原始用途的情況,這些使用過的舊玻璃瓶不應作為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強制回收是發達國家大勢所趨
放眼大部分國家,玻璃容器的回收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被納入城市固廢回收的相關立法中,并通過押金制度等強制執行,具有較完善的制度保障。例如在北美洲,1970年卑詩省成為加拿大第1個對軟飲料瓶和啤酒瓶實行強制押金制度的地區。由于運行效果良好,至今加拿大幾乎所有的省和領地(努勒維特領地除外)都采用了這一制度。
在美國實行玻璃瓶強制押金制度的10個州,盡管各州通過立法的時間不一樣,但普遍將其納入了城市固廢的回收法規中,因此也具有強制性。
20世紀90年代,日本的《能源保護和促進回收法》和《容器包裝回收法》等法律都確定了生產商在玻璃瓶和塑料瓶等容器的回收方面的責任,給消費者和生產者提出了強制性要求:消費者必須將玻璃容器放到專門的分類垃圾箱中,而生產商則必須將這些分好類的玻璃容器回收到位。這些法律實施以后,日本玻璃啤酒瓶的回收利用率達到97%,米酒瓶回收利用率達到81%。
常紀文:強制回收應納入地方立法
現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包裝廢棄物的回收進行了法律約束,對生產者、銷售者與包裝物進口者提出法定要求,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國辦發〔2016〕99號,企業有責任: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規范回收廢棄產品和包裝,直接處置或由有經驗企業處置利用。產品回收處理責任也可以通過生產企業依法繳納相關設立資金、對有經驗企業補貼的方式實現。但是,這一法律只對包裝物處理利用給出了一個大致要求,并沒有提出細化要求,不能真實落實生產者的回收責任。
9月16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對記者談到:“隨著垃圾分類工作的深入,玻璃瓶作為一個對社會有一定安全風險的可資源化物資,按照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企業對自家銷售的玻璃瓶加強回收及循環利用,應該說是十分必要。在這種情況下,舊玻璃瓶被本地企業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回收,不屬于一般的生活垃圾了。企業對其循環再利用,保留了原有使用用途,也大大節約了環保處理的成本。那么,采取什么樣的方法來促進回收利用呢?我認為,還是應當因地制宜,對于啤酒瓶,或者規模化、標準化的其他玻璃制品,可以鼓勵企業采取押金制的方式回收,即讓消費者支付一定的押金,在消費者送回玻璃瓶之后,再把押金還給消費者。對一些規格不太統一的、分散的玻璃瓶,如企業不在本地,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譬如說讓消費者送到指定的分類垃圾桶,或者廢品收購站去投放。無論如何,在環保意識強的法治社會,加強立法是必要的,各地現在正在推進垃圾分類的立法,應該在立法中把玻璃瓶的強制性回收、循環利用納入進去,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玻璃瓶回收工作的規范化和更新利用工作的長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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