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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與圍護結構
4.1一般規定
4.1.1建筑群的總體布置,單體建筑的平面、立面設計和門窗的設置,應考慮冬季利用日照并避開冬季主要風向,寒冷B區應考慮夏季通風。
4.1.2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設有三面外墻的房間,一個房間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墻面上設置兩個或更多的窗。
4.1.3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的體形系數不應大于表4.1.3規定的限值。當體形系數大于表4.1.3規定的限值時,必須按本標準第4.3節的規定進行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判斷。
4.1.4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的窗墻面積比不應大于表4.1.4規定的限值。當窗墻面積比大于表4.1.4規定的限值時,必須按本標準第4.3節的規定進行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判斷。
注:1敞開式陽臺的陽臺門上部透明部分應計入窗戶面積,下部不透明部分不應計入窗戶面積。
2表中的窗墻面積比應按開間計算。表中的“北”代表從北偏東小于600至北偏西小于600的范圍;“東、西”代表從東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偏南小于600的范圍;“南”代表從南偏東小于等于300至偏西小于等于300的范圍;“水平”代表與水平面夾角小于45°的范圍。
4.1.5建筑中面積和體積的計算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4.1.6樓梯間及外走廊與室外連接的開口處應設置窗或門,且該窗和門應能密閉。嚴寒A區和嚴寒B區的樓梯間宜供暖,設置供暖的樓梯間的外墻和外窗應采取保溫措施。
4.2圍護結構熱工設計
4.2.1根據建筑物所處城市的氣候分區區屬不同,建筑外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4.2.1-1~5規定的限值,周邊地面和地下室外墻的保溫材料層熱阻不應小于表4.2.1-1~5規定的限值。當建筑外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參數不滿足上述規定時,必須按照本標準第4.3節的規定進行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判斷。
4.2.2根據建筑物所處城市的氣候分區區屬不同,建筑內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4.2.2-1規定的限值,寒冷(B)區外窗夏季綜合遮陽系數不應大于表4.2.2-2規定的限值。
4.2.3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參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墻和屋面的傳熱系數系指考慮了熱橋影響后計算得到的平均傳熱系數,平均傳熱系數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規定,一般建筑外墻和屋面的平均傳熱系數可按本標準附錄C的方法確定;
2、窗墻面積比應按建筑開間計算;
3、地面的傳熱系數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計算;
4、外窗的綜合遮陽系數應按下式計算:
SC=SCC×SCS=SCB×(1-FK/FC)×SCS(4.2.3)
式中:SC——外窗的綜合遮陽系數;
SCC——外窗本身的遮陽系數;
SCS——外遮陽的遮陽系數,應按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計算。
SCB——玻璃的遮陽系數;
FK——窗框的面積;
FC——窗的面積,FK/FC為窗框面積比,PVC塑鋼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鋁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
4.2.4寒冷B區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陽臺的透明部分)宜設置水平遮陽。東、西向的外窗宜設置活動遮陽。當設置了展開或關閉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戶的活動式外遮陽時,應認定滿足本標準第4.2.2條對外窗的遮陽系數的要求。
4.2.5居住建筑不宜設置凸窗。嚴寒地區除南向外不應設置凸窗,寒冷地區北向的臥室、起居室不得設置凸窗。當設置凸窗時,凸窗凸出(從外墻面至凸窗外表面)不應大于400mm;凸窗的傳熱系數限值應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頂部、底部、側面的傳熱系數應小于或等于外墻的傳熱系數。當計算窗墻面積比時,凸窗的窗面積應按窗洞口面積計算。
4.2.6外窗及敞開陽臺的門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嚴寒地區外窗及敞開陽臺的門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驗方法》GB/T7106-2008中規定的6級。寒冷地區1~6層的外窗及敞開陽臺的門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驗方法》GB/T7106-2008中規定的4級,7層及7層以上不應低于6級。
4.2.7封閉式陽臺的保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應設置隔墻和門、窗。
2當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不設置隔墻和門、窗時,應將陽臺作為所連通房間的一部分。陽臺與室外空氣接觸的外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2.1、4.2.2和4.2.6條的規定,陽臺的窗墻面積比應符合本標準第4.1.4條的規定。
3當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設置隔墻和門、窗,且所設隔墻、門、窗的熱工性能不大于本標準第4.2.1、4.2.6條表中所列限值,窗墻面積比不超過本標準表4.1.4的限值時,可不對陽臺外表面作特殊熱工要求。
4當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設置隔墻和門、窗,且所設隔墻、門、窗的傳熱系數大于本標準第4.2.1條表中所列限值時,陽臺與室外空氣接觸的墻板、頂板、地板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本標準第4.2.1條表中所列限值的120%,嚴寒地區陽臺窗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2.0W/(m2·K),寒冷地區陽臺窗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2.2 W/(m2·K),陽臺外表面的窗墻面積比不應大于60%,陽臺和直接連通房間隔墻的窗墻面積比不應超過本標準表4.1.4的限值。當陽臺的面寬小于直接連通房間的開間寬度時,可按房間的開間計算隔墻的窗墻面積比。
4.2.8外窗(門)框與墻體之間的縫隙,應采用效率高保溫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漿補縫。
4.2.9外窗(門)洞口室外部分的側墻面應做保溫處理,并應保證窗(門)洞口室內部分的側墻面的內表面溫度不低于室內空氣設計溫、濕度條件下的露點溫度,減小附加熱損失。
4.2.10外墻與屋面的熱橋部位均應進行保溫處理,并應保證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低于室內空氣設計溫、濕度條件下的露點溫度,減小附加熱損失。
4.2.11變型縫應采取保溫措施,并應保證變形縫兩側墻的內表面溫度在室內空氣設計溫、濕度條件下不低于露點溫度。
4.2.12地下室外墻應根據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溫措施。
4.2.13應對外窗(門)框周邊、穿墻管線和洞口進行有效封堵。應對裝配式建筑的構件連接處進行密封處理。
4.2.14居住小區的地下車庫等公共空間,宜與建筑有經驗配合設置導光管等天然采光設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區域,燈具布置及控制方式應按環境照度分區設計。
4.2.15采光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減系數Tr應大0.45;
2導光管采光系統在漫射光條件下的系統效率應大于0.50。
4.2.16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間或場所,室內各表面的加權平均反射比不應低于0.4。
4.3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判斷
4.3.1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判斷應采用對比評定法。當設計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參照建筑時,應判定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當設計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參照建筑時,應調整圍護結構熱工性能重新計算,直至設計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參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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