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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為更好貼近現貨市場實際,服務玻璃產業,鄭商所8月8日在其網站發布通知,對玻璃貨物倉單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其中主要涉及《鄭州商品交易單位標準倉單及中轉倉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倉單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和靠前百二十二條,修訂內容包括縮短玻璃貨物倉單有效期、增加玻璃貨物出庫過磅檢重以及完善玻璃貨物提貨條款。第九十五條和靠前百二十二條修訂自2018年8月第10個交易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修訂自2018年11月第16個交易日起施行。
根據新規,在玻璃貨物倉單有效期方面,鄭商所將當前有效期6個月(5月、11月規定時間集中注銷)縮短為2個月,逢單數月注銷。此舉一是能夠有效降低廠庫注冊倉單的機會成本和資金成本,便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和庫存,同時加快倉單流轉速度,提高市場效率。二是利于期現基差收斂。倉單有效期越長,影響價格的不確定性因素越多,廠庫面臨的風險也越大,開具倉單的意愿隨著有效期的延長而不斷下降,倉單有效期由六個月縮短為兩個月后,注冊倉單的機會縮小,有利于期現基差的收斂。
玻璃出庫時增加了過磅驗重方式,利于維護提貨人權益。《標準倉單管理辦法》靠前百二十二條修改為:“玻璃出庫重量按標準厚度折算或過磅檢重,由買方選擇”。玻璃現貨貿易中普遍采用折重計算重量,鮮有過磅確定重量的情形。但玻璃貨物按重量交易,缺斤短兩現象關系到倉單的注冊成本和較后提貨量。在保留折重的方式下,增加過磅檢重,并給予提貨人選擇權,能夠較好地避免重量爭議。
新規還明確了倉單提貨人可提取的厚度范圍。根據修改后的規則,提貨人有權在4-5mm之間,不大于2m×2.44m的一等品玻璃中選擇自己需要的規格;在這一厚度和規格范圍之外的,由于在現貨市場中確實可能存在一定的價差,或是有廠庫不生產的非主流規格,可由提貨人和廠庫根據廠庫自報的現貨升貼水或現貨市場價差協商,自行結算。此舉可以滿足提貨人合理的個性化需求。
鄭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針對玻璃貨物倉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規則的修改,目的是為防范玻璃貨物的交割風險、促進玻璃產業客戶參與、改善玻璃貨物功能發揮情況。在玻璃貨物整體改進方案研究和制定過程中,鄭商所通過調研、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集了市場各方參與者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委托貨物市場監控中心通過貨物市場調查平臺向近一年參與過玻璃貨物的投入資金者和具有資質的從業人員征求意見。從反饋結果來看,大部分受訪者對本次修改表示支持。下一步,鄭商所將加強市場宣傳,密切關注市場運行情況,推動新規有效促進玻璃貨物市場發揮功能,更好服務產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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