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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5月4日,廣州市相關部門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了玻璃幕墻的禁設范圍,其中,禁止在住宅、中小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建筑的“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墻。
一、“禁止”“限制”措施
《辦法》注重從源頭加強防控,明確對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墻的“禁止”“限制”措施,實施嚴格規劃控制,在城市規劃和建筑布局上縮小可能造成玻璃幕墻掉落和光反射的空間范圍。規定了兩類禁設范圍:一是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設置玻璃幕墻;二是禁止在住宅、中小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建筑的“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墻。
規定“處于人流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筑,臨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如需在二層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當采用具有防掉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域或者采用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
《辦法》明確了維護責任主體及其日常巡查維護、定期檢查、安全性鑒定和維修更換的義務,并規定了不履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這種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法律規范,更能保障玻璃幕墻使用安全,從而達到維護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的。
在落實相關部門公共管理職責方面,《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市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的思維改進管理方式,建立信息化系統平臺,一體掌握本市玻璃幕墻建筑信息,對其建設、維護等全壽命周期進行監管。
《辦法》規定,玻璃幕墻建筑所在地的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的職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督促安全維護責任主體履行維護義務,保證公共安全。如果維護責任主體拒不承擔維修更換責任,在情況危急時,由相關部門發揮公共管理職責,先行實施維修更換,清理危險,保障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之后再行追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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