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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光伏電站市場“風景這邊獨好”的時代,正逐漸逝去。
繼此前下調電價補貼后,又一項有關光伏電站“路條”的新政,很可能會帶動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的繼續下行。
近日,國家能源局就《完善太陽能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指導意見的函》(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征求意見,擬通過上網電價競爭的方式分配光伏電站“路條”。也就是說,“競價上網”將作為今后光伏電站項目指標分配的主要模式。
與此前將項目備案權下放至地方相對應,此次負責制定光伏發電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的主體,也是各。▍^、市)發改委(能源局)。
而無論是從此前的實際情況還是從理論上來看,地方相關部門都有保護本地企業的沖動,通過一些或明或暗的方式將項目獲取條件向本地企業傾斜。因此,授權各地自行制定光伏發電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辦法,很有可能會大大降低“競價上網”在光伏項目分配中的砝碼和優勢。
不過,在此次國家能源局明確要求必須將上網價格作為重要條件的情況下,不排除一些企業為了獲取項目而采取“孤注一擲”的冒險行為,尤其是在一些并網、日照資源均較有優勢的地區。
當然,也不排除一些企業出于各種顧慮,不會去充當這個“攪局者”。
而從大環境來看,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的下降也已是大勢所趨。
競爭時代來臨
根據國家能源局下發的指導意見,今后,光伏電站項目原則上全部采用競爭方式配置,并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辦法,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并且,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對未制定競爭性配置辦法的。▍^、市),國家能源局不予下達光伏發電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在具體的競爭方式上,對未確定項目投入資金主體的項目,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入資金主體;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且已確定投入資金主體的項目,通過競爭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指標。并明確,單個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容量不大于2萬千瓦(全部自發自用的不受此限制),單個集中式光伏電站的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萬千瓦。
上述指導意見還指出,在制定具體的競爭性配置項目辦法時,應包含上網電價、企業技術和投入資金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綜合利用、對地方經濟轉型貢獻以及企業誠信履約情況等競爭要素。
此外,為了確保項目分配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國家能源局還要求,光伏項目的競爭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入資金方等基本信息。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競爭配置項目或投入資金主體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管。
倒賣“路條”處罰加重
除了擬對光伏項目實施競爭性分配外,此次征求意見還對備受關注的“路條”倒賣行為設置了更重的處罰措施,包括項目投入資金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入資金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在項目建設期內需要變更的,應向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批復后方可實施變更。項目變更批復文件同時報送屬地能源監管機構和國家可更新能源信息中心。在項目建成后需要變更的,應向原備案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審核文件同時報送當地電網公司、屬地能源監管機構和國家可更新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此外,對于未按時開工建設的項目,將取消其開發資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內不準在當地申請該類太陽能發電項目。對于擅自進行項目投入資金主體和股權轉讓的,取消項目獲得國家可更新能源補貼資格,且禁止轉讓項目的投入資金主體三年內參加競爭分配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于在項目建成前未按照規定程序變更項目業主及重要事項,或者在項目建成后未按照規定程序向原備案機構報送申請的,不得納入國家可更新能源補貼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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