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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
《江政發〔2014〕2號》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建設按裝機容量給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補助;對自發自用電量,在國家和省級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0.15元/千瓦時的補助。
光伏電站項目。項目建設按裝機容量給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補助;上網電價在國家標桿電價和省級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助。”
開化縣
《縣委辦〔2014〕1號》
“對采購本地光伏產品建設1兆瓦及以上的縣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產后,在省級電價補貼的基礎上,縣財政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上網電價補貼。”
該政策實施時間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以現在已經失效了。
七、湖州市
湖州市沒有市級補貼。
安吉縣
《安政發〔2014〕18號》
“對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補貼標準在國家、省政策優惠基礎上,縣級再補貼0.1元/千瓦時,自發電之日起,連續補貼兩年。已享有國家項目投入資金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對企業等單位安裝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品的,按15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助。”
德清縣
《德政辦發〔2014〕141號》
“在我縣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有國家、省有關補貼外,按其年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自發電之日起,連續補貼三年。其中,對在工業廠房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靠前年補貼實施光伏發電項目的屋頂企業,后兩年補貼光伏發電投入資金企業。對享有項目投入資金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享有獎勵。家庭、居民等投入資金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經驗收合格后,按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2元/瓦補貼,較高不超過1萬元,不享有縣級發電量獎勵。”
八、紹興市
紹興市上虞區是對沒有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還有補貼的地區;店口鎮的政策里提到了省級補貼有效期20年。真的有這回事嗎?
市級
《紹政辦發〔2014〕42號》
“在紹注冊企業投入資金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有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由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管委會)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
上虞區
《虞政辦發〔2014〕254號》
“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有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區財政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沒有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區財政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
新昌縣
《新政辦發〔2015〕74號》
“在新注冊企業合理利用縣域內屋頂等可利用空間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按要求建成并網發電的,除按政策享有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縣相關部門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執行至2017年底。”
諸暨市店口鎮
《店政〔2016〕6號》
“店口鎮居民家庭、企業利用屋頂、空地、荒坡等投入資金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自發電之日起除了享有國家0.42元/千瓦時(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時(有效期20年)、諸暨市0.2元/千瓦時補貼(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給與0.1元/千瓦時(截止2016年12月31日)補貼,此項0.1元為投入資金方與被投入資金方共同平攤分享。
店口鎮戶籍家庭(電表為居民用電)利用屋頂投入資金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貸款投入資金、自有資金投入資金),并于2016年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按照每戶每千瓦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1萬元封頂(補助前500戶)。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規上企業建設太陽路燈的,按照投入資金額的10%給予補助,每個投入資金主體10萬元封頂,以上光伏補貼當年發放。”
大家注意到標紅地方沒?貌似說明了浙江省的省級補貼期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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