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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欺詐問題是貨物交易中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貨物交易中,欺詐的主體十分廣泛,并且貫穿于整個交易過程,形態復雜多樣。司法實踐中對欺詐行為的認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詐的理論和原則,缺乏適用于認定貨物交易欺詐的一定標準。
貨物交易中的欺詐,從主體區分,可分為貨物經紀商的欺詐、貨物顧問商的欺詐、貨物投入資金設立資金管理籌備的欺詐;從交易過程劃分,可分為客戶進入貨物交易市場以前的欺詐和客戶進入貨物交易市場以后的欺詐;從具體表現形態上,可分為發布片面強調從事貨物交易獲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說明存在的風險的廣告或宣傳;向貨物投入資金者作獲利的保證,或與其約定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以吸引客戶;提供的市場行情、交易報告書、結算報告書等文件中,有虛假或容易使人誤解的記載或陳述,隱瞞重要事項等等。
貨物交易中的欺詐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民事欺詐,但與一般民事欺詐相比,又有自己的特點,在認定上應有別于一般民事欺詐。一般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貨物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并不對等,這尤其表現在客戶與貨物經紀商、貨物顧問商、貨物投入資金設立資金管理籌備的關系上。對于客戶來說,貨物交易是一個陌生且復雜的領域,而對方則是由有經驗人士組成的有雄厚經濟實力的有經驗性籌備,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根據保護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則,法律應傾向于保護客戶利益,而對經紀商、顧問商、投入資金設立資金管理籌備的行為加以嚴格限制。表現在欺詐問題上,法律應讓經紀商、顧問商、投入資金設立資金管理籌備承擔更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和勤勉義務,這幾類籌備應對任何捏造虛假事實、隱瞞真相以至引人誤解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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