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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2015年12月22日19:00:00,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5〕第39號公告。公告稱為加快建設自然文明,引導資金機構服務綠色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支持資金機構發行綠色資金債券,籌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發展。
筆者看到,在目錄第5項清潔能源發電中:風力發電、光伏發電、智能電網及能源互聯網、分布式能源、太陽能熱利用、水力發電、其他新能源利用均被列入其中。
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太陽能高溫熱發電站(不含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需滿足如下限定條件:
多晶硅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5.5%,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2.5%,之后年衰減率≤0.7%;
單晶硅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6%,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3%,之后年衰減率≤0.7%;
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化效率≥28%,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2%,之后年衰減率≤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10%;
硅基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8%,銅銦鎵硒(CIGS)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碲化鎘(CdTe)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其他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0%;
多晶硅、單晶硅和薄膜電池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
智能電網及能源互聯網:指能夠提高供、需負荷平衡和響應能力,顯著改善電網綜合能效、降低輸變電損耗及增強可更新能源接入能力電網建設運營和技術升級改造項目。
1.智能電網:
指采用智能型電氣設備和實時、雙向、集成通信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的電網建設運營項目及電網智能化升級改造項目。
2.能源互聯網:
指綜合應用電力電子、信息和智能管理技術,連接分布式能源(含分布式可更新能源)、分布式儲能裝置及各類型負荷,實現能量雙向流動和對等交換與共享的電網、微電網及其他能源(燃氣等)網絡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分布式能源:指區域能源站(包括天然氣區域能源站)、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等分布式能源設施建設運營以及分布式能源接入及峰谷調節系統、分布式電力線上平臺等能源管理系統建設運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5〕第39號公告
為加快建設自然文明,引導資金機構服務綠色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資金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現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資金債券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綠色資金債券是指資金機構法人依法發行的、籌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經濟權益憑證。綠色產業項目范圍可以參考《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見附件)。
二、本公告所稱資金機構法人,包括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資金機構。
三、資金機構法人發行綠色資金債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較近一年盈利(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除外),較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資金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資金監管機構相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綠色產業項目貸款授信、風控、營銷等制度規定和成熟的業務團隊。
四、資金機構法人申請發行綠色資金債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
(一)發行綠色資金債券申請報告;
(二)綠色資金債券籌集說明書,其中應當包括籌集資金擬投入資金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序和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綠色資金債券籌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以及較近一期財務報告;
(五)籌集資金投向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鼓勵申請發行綠色資金債券的資金機構法人提交單獨的有經驗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或認證意見。
六、獲準發行綠色資金債券的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在每期綠色資金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當期發行綠色資金債券的籌集說明書;
(二)中國人民銀行準予發行綠色資金債券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
(三)已簽署的承銷協議、承銷團協議;
(四)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資金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進評級安排的說明;
(五)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發行人可以選擇招標發行或者簿記建檔方式發行綠色資金債券。擬采用簿記建檔方式發行的,應當在備案材料中增加簿記建檔發行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簿記建檔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等。
八、發行人發行綠色資金債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其中,已發行過資金債券且后續監督管理符合要求的發行人,可以申請限額內分期發行。
九、發行人應當在籌集說明書承諾的時限內將籌集資金用于綠色產業項目。籌集資金閑置期間,發行人可以將籌集資金投入資金于非資金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級和市場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十、發行人應當開立專門賬戶或建立專項臺賬,對綠色資金債券籌集資金的到賬、撥付及資金收回加強管理,保證資金專款專項使用,在債券存續期內全部用于綠色產業項目。
十一、發行人應當按季度向市場披露籌集資金使用情況。發行人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籌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年度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以及本年度靠前季度籌集資金使用情況,并將上一年度綠色資金債券籌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十二、綠色資金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單獨的有經驗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綠色資金債券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進評估。
十三、發行人可以與具有做市商資格的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綠色資金債券的做市安排。
十四、綠色資金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業務,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
十五、發行人發行的綠色資金債券,可以按照規定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范圍。
十六、鼓勵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和地方相關部門出臺優惠政策措施支持綠色資金債券發展。
鼓勵各類資金機構和經濟權益憑證投入資金設立資金及其他投入資金性計劃、社會保障設立資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設立資金等機構投入資金者投入資金綠色資金債券。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對綠色資金債券籌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統計,并定期公布統計結果。
十八、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債相關要求的境外資金機構法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資金債券參照本公告執行。
非資金企業發行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的非資金企業債務融入資金工具管理規定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另行制定。
十九、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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