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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墻使用有關規定》,規定明確四類建筑禁止設置玻璃幕墻。
這四類建筑是:歷史街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居住小區內的建筑;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建筑。
采用玻璃幕墻作外墻面,應控制玻璃幕墻的面積或采用其他材料對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鏡面玻璃。
此外,還有三類建筑限制設置玻璃幕墻: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兩側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兩側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城市立交橋、高架橋兩側相鄰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處的建筑。
這些限制設置的建筑,結合建筑方案經相關人士論證可以設置玻璃幕墻的,單個立面透明玻璃占墻面比不得大于0.6,要采用低反射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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