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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2015年8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對華太陽能玻璃反吸收調查結果,在裁決中,歐委會堅持認為,與原審調查期相比,復審調查期內涉案產品價格出現了明顯下降,存在吸收行為,所以需要重新計算傾銷幅度和損害幅度。重新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和損害幅度都高于100%,所以根據原案確定的征稅幅度的兩倍作為新的征稅幅度上限,涉案企業將面臨34.2%-84.2%的征稅幅度。
嘉興市涉案企業浙江福萊特光伏玻璃集團有限公司獲得84.2%的新的征稅幅度,其中反補貼稅12.8%,反傾銷稅71.4%,原案征稅幅度為42.1%。今年上半年該公司出口歐盟涉案產品1177萬美元,占全司出口總額的12.2%,同此下降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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