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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昨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廣州市環保局起草的《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集意見,該管理規定有望年底出臺。針對廣州市現有的550萬平方米玻璃幕墻,《規定》劃定了禁設區以及限制使用區,在禁設區使用或者在限制區使用反光度高于標準的玻璃幕墻,將由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進行整改。
廣州有玻璃幕墻550萬m2
據了解,廣州市目前常見的光輻射包括玻璃幕墻、道路(橋梁、隧道)照明、城市景觀照明、涉光廣告與招牌等。廣州市環保局表示,由于目前光輻射環境管理尚屬立法空白,對市民對光污染投訴的處理主要是相關部門部門調解或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根據《規定》,市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光輻射環境影響有訴求的,可統一通過“12345”聯絡方式進行投訴,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處理。
劃定了禁止和限制區域
《規定》劃定了玻璃幕墻的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區域。其中,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天然暗環境區域內的建筑物;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層以上建筑物;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禁止設置玻璃幕墻。限制設置范圍包括居住區內的建筑物、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及其毗鄰建筑物、歷史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立交橋、高架路兩側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
《規定》要求,在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工程以及在限制場所設置玻璃幕墻,依法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納入對其照明工程和設施的光輻射環境影響評價;依法無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也應當根據周邊環境敏感點的分布情況,籌備開展光輻射環境影響論證,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并提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籌備相關人士論證。
《規定》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對現有玻璃幕墻的改造工作。位于限制設置場所以及商業區、商業居住混合區、科研設計、行政辦公區、文化教育區、城市次干道兩側區域內的現有玻璃幕墻,采用反射比大于0.3材料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造,清理或減輕光輻射環境影響;具備條件的,要求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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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