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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置換產能確定
第四條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范圍的鋼鐵產能),方可用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且不得重復使用。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
淘汰項目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見附1)核定。
第五條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于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三章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六條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格局。鼓勵各地積較探索實施相關部門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七條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由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籌備協調,制定具體交易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相關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為產能置換提供信息服務。同時,探索建立全國產能置換指標線上平臺。
第九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用于交易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相關部門確認公示,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登記(見附2),在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布。
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用于交易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報省級人民相關部門公示,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確認,在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布。
第四章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十條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項目和新(改、擴)建項目基本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淘汰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籌備機構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核定的產能和拆除時間,以及相關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二)新(改、擴)建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主體設備和產能。
(三)通過跨省(區、市)交易獲得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提供指標出讓方省級人民相關部門確認意見,以及供需雙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交易的確認意見。
第十一條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確保淘汰項目真實、產能合理,明確置換產能淘汰期限。
第十三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方案及核實確認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相關部門確認后向社會公告(見附4),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布;
將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方案及核實確認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相關部門向社會公示(見附4),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籌備相關人士對各地報送的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復核,對確認的產能置換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置換方案監督落實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籌備對各省(區、市)確認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較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按照《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要求,將用于置換的全部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籌備拆除主體設備(生產線),使其不能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籌備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對各地年度包括用于產能置換的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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