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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相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兼并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我國企業兼并重組步伐加快,但仍面臨審批多、融入資金難、負擔重、服務體系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困難等問題。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力,認真落實黨中點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企業在兼并重組中的主體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
1.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企業兼并重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逐步減少,審批效率不斷提高,有利于企業兼并重組的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市場壁壘逐步清理。
2.政策環境更加優化。有利于企業兼并重組的資金、財稅、土地、職工安置等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兼并重組融入資金難、負擔重等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兼并重組服務體系不斷健全。
3.企業兼并重組取得新成效。兼并重組活動日趨活躍,一批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煥發精力,有的成長為具有全部競爭力的大企業大集團,產業競爭力進一步增強,資源配置效率顯著提高,過剩產能得到化解,產業結構持續優化。
(二)基本原則。
1.尊重企業主體地位。有效調動企業積較性,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愿參與兼并重組,堅持市場化運作,避免違背企業意愿的“拉郎配”。
2.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清理企業兼并重組的體制機制障礙,完善統一公開、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3.改善相關部門的管理和服務。取消限制企業兼并重組和增加企業兼并重組負擔的不合理規定,解決企業兼并重組面臨的突出問題,引導和激勵各種所有制企業自主、自愿參與兼并重組。
二、加快推進審批制度改變
(三)取消下放部分審批事項。系統梳理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審批事項,縮小審批范圍,對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事項,取消相關審批。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核,強化事后問責。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審批。地方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下放地方相關部門審批。
(四)簡化審批程序。優化企業兼并重組相關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式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實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分類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兼并重組實行快速審核或豁免審核。簡化海外并購的匯入外部管理,改變匯入外部登記要求,進一步促進投入資金便利化。優化國內企業境外收購的事前信息報告確認程序,加快辦理相關核準手續。提高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率。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生產許可、工商登記、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從簡限時辦理。
三、改善資金服務
(五)優化信貸融入資金服務。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較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推動商業銀行對兼并重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改善對企業兼并重組的信貸服務。
(六)發揮資本市場作用。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發行股份公司憑證、企業債券、非資金企業債務融入資金工具、可轉換債券等方式融入資金。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并重組支付方式,研究推進定向權證等作為支付方式。鼓勵經濟權益憑證公司開展兼并重組融入資金業務,各類財務投入資金主體可以通過設立股權投入資金設立資金、創業投入資金設立資金、產業投入資金設立資金、并購設立資金等形式參與兼并重組。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實施兼并事項,不設發行數量下限,兼并非關聯企業不再強制要求作出業績承諾。非上市公眾公司兼并重組,不實施一體要約收購制度。改變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的股份定價機制,增加定價彈性。非上市公眾公司兼并重組,允許實行股份協商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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