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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財政部發布通知,下發可更新能源補貼81億。光伏30.8億元,光伏扶貧3718萬元,自然人分布式4843萬元,光伏電站及工商業分布式29.9726億元。
附通知原文:
財政部關于下達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
財建〔2019〕275號
內蒙古、吉林、浙江、廣西、四川、重慶、云南、陜西、甘肅、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變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現將2019年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及《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1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號)、《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二批)的通知》(財建〔2012〕808號)、《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三批)的通知》(財建〔2012〕1067號)、《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四批)的通知》(財建〔2013〕64號)、《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財建〔2014〕489號)、《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建〔2016〕669號)、《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第七批)的通知》(財建〔2018〕250號)、《關于公布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光伏扶貧項目)的通知》(財建〔2019〕48號)和你單位申請情況,撥付2019年度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項目代碼:Z175060070001),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附件。相關部門收支功能分類科目為:“2116001風力發電補助”、“2116002太陽能發電補助”、“2116003生物質能發電補助”,相關部門收支經濟分類科目列“50799其他對企業補助”。
二、資金撥付時,應優先保障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公共可更新能源單獨電力系統等涉及民生的項目,確保上述項目補貼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公共可更新能源單獨電力系統按照“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更新能源電價附加據實給與補助”的原則,由地方財政部門進行成本審核后再予撥付資金,補助標準不超過每年每千瓦0.4萬元,如有結余,可結轉至下年使用。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應按照各項目補貼需求等比例撥付。
三、對于光伏扶貧項目中的村級電站和集中電站,補貼資金由電網企業或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當地光伏扶貧收入結轉機構,由扶貧主管部門監督足額撥付至光伏扶貧項目所在村集體,集中電站按照其扶貧容量撥付補貼資金。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更新能源法》和《資金管理辦法》,我部將按以下公式與電網企業進行補貼資金的結算:
1.按照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給予補貼的可更新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準=(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燃煤標桿上網電價)/(1+適用增值稅率);
2.按照定額補貼的可更新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標準/(1+適用增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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