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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7月13日,廣州市法制辦公布了《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據悉,廣州的住宅、黨政部門辦公樓、中小學校二層以上部位及珠江景觀帶(白鵝潭至江灣大橋)等區域新建建筑將禁設玻璃幕墻。
據悉,通過前期摸查,初步統計廣州市約482棟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墻,玻璃幕墻總面積約為550萬平方米。《辦法》明確了安全責任主體,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擔。建筑物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是安全責任人。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辦法》表示,建筑玻璃幕墻保修期滿后的安全性鑒定、維修、更換改造等相關支出,可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辦法》還明確了7類禁止設置玻璃幕墻的區域或位置(具體見表格),其中包括住宅、黨政部門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二層以上部位;珠江景觀帶(白鵝潭至江灣大橋)、琶洲互聯網創新集聚區等。廣州市法制辦法規處處長李毅對羊城晚報記者表示,“《辦法》提到禁設的7類區域內,目前既有的玻璃幕墻不需要拆除,但該《辦法》正式實施后,七類區域內的新建建筑,按規定就不能設置玻璃幕墻了。”
《辦法》表示,國土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或者出讓土地合同時,應當明確提出禁止設置玻璃幕墻的范圍及具體要求。對不符合相關要求以及選用玻璃幕墻與周邊環境、建筑風格不協調的,國土規劃部門不予通過規劃審批。城市標志性工程和位于城市重要地區因城市景觀特殊要求需設置建筑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籌備進行城市設計研究或者相關人士評審,其立面設計方案根據研究或者評審結果確定。
禁止設置玻璃幕墻的區域或位置:
(一)在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業類)等自然保護區保護范圍;
(二)本市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核心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物;
(三)住宅、黨政部門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二層以上部位;
(四)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五)建筑物與中小學校的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等毗鄰一側的二層以上部位;
(六)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建筑外立面;
(七)珠江景觀帶(白鵝潭至江灣大橋)、琶洲互聯網創新集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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